中医诊所备案一次性告知单
TE411330WSJK0000024411023084W0001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0工作日;承诺时限4工作日。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材料: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2、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4、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5、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6、消防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8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2018年8月20日
桐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