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TE411330WSJK000002400012300400007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工作日;承诺时限10工作日。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8、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
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10、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任职证明、签字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12、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13、同时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还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与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18年9月25日
桐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