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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来源:卫健委时间:2021-01-25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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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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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5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份;

3、卫生检测报告2份;

4、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2份;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3份;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7、公共场所平面图2份;

8、公共场所卫生制度2份。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18年9月25日

桐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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