埠江镇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精神,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建立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居)务公开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本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三条 村(居)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党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居)务公开的工作。
第五条 镇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完善村(居)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村(居)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解决村(居)务公开有关异议,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居)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村(居)民有关村(居)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居)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务公开制度落实。
第七条 村务公开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信息。公开内容共12个栏目、34项,具体公开内容和时间如下:
一、本村概况:1.本村概况(年度公开),2.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年度公开)。
二、党务公开:1.党务工作安排(每月公开),2.发展党员及党员评议(及时公开),3.党务专项经费及其他事项(每月公开)。
三、政务公开:1.通知和公示(及时公开),2.民政(及时公开),3.计划生育(及时公开),4.公共服务(及时公开),5.社区活动(及时公开)。
四、会议情况:1.党组织会议(及时公开),2.村民(代表)会议(及时公开),3.股东(代表)会议(及时公开),4.其他会议(及时公开)。
五、政府拨款(及时公开)。
六、公益项目(及时公开)。
七、回音壁:1.意见回复(及时公开),2.监督电话(年度公开)。
八、其他(及时公开)。
九、通告栏:1.村“两委”及股份社理事会成员(年度公开),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年度公开),3.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成员(年度公开)。
十、财务往来:1.现金收支(每月公开),2.银行收支(每月公开),3.福利费收支收入支出(每月公开),4.债权明细(每月公开),5.债务明细(每月公开),6.征地款收入(每月公开),7.土地、企业和财产承包(租贷)(每月公开),8.干部报酬(每月公开),9.接待费开支(每月公开)。
十一、集体三资:1.资产、资金、资源处理公告(及时公开),2.宅基地审批情况(每月公开)。
十二、村务监督(每月公开)。
第八条 村务公开重点公开脱贫攻坚、创文创卫、社区活动、惠民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信息。公开内容共10个栏目、29项,具体公开内容和时间如下:
一、社区概况:1.社区概况及居民公约(年度公开),2.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年度公开)。
二、党务公开:1.党务工作安排(每月公开),2.发展党员及党员评议(及时公开),3.党务专项经费及其他事项(每月公开)。
三、政务公开:1.通知和公示(及时公开),2.计划生育(及时公开),3.民政(及时公开),4.其他(及时公开)。
四、会议情况:1.党组织会议(及时公开),2.居民会议(及时公开),3.居民代表会议(及时公开),4.其他会议(及时公开)。
五、回音壁:1.意见回复(及时公开),2.监督电话(年度公开)。
六、宣传栏:1.社区活动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年度公开),2.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计划(每月公开),3.社区网格化工作(及时公开),4.其他(及时公开)。
七、财务往来:1.各项收入(每月公开),2.各项支出(每月公开)。
八、政府拨款(每月公开)。
九、通告栏:1.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情况(及时公开),2.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情况(每月公开),3.警情、治安及调解(每月公开),4.社团志愿者工作(每月公开),5.社区“两委”成员(年度公开),6.居民代表成员(年度公开)。
十、公共事务:1.社区公益事业(及时公开),2.其他事务(及时公开)。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村(居)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以墙面式或立柱式设置村(居)务公开栏。可结合实际需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村(居)务,公布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公开栏日常维护。公开栏外观整洁,无破损脱落,周边环境清洁。公开栏内版面布局整齐、整洁、合理,没有过期失效或无关党务、村(居)务的内容,没有乱张贴的小广告。
第十一条 对村(居)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居)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村(居)民会议对村(居)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