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1.实施主体:桐柏县农业农村局
2.服务对象:个人、法人
3.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4.法定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5.办件类型:承诺件
6.通办范围:全县
7.许可数量:无限制
8.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三、办理材料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殖证申请表(原件);
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3.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4.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
5.承包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6.通过受让或租赁取得水域滩涂使用权从事养殖生产的,应提交土地使用证或者租赁合同。
四、申请条件
1.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2.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五、注意事项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3.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