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1.实施主体:桐柏县农业农村局
2.服务对象:个人、法人
3.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4.法定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5.办件类型:承诺件
6.通办范围:全县
7.许可数量:无限制
8.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办理材料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2.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复印件);
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原件)。
四、申请条件
1.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作业人本人。
2.申请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事由和计划;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还应提供项目计划、租用协议。
3.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注意事项
1.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自然保护区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2.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一)使用破环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4.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5.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7.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8.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