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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时间:2020-08-05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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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政〔2020〕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诚践行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农村土地等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依法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解决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和无权属来源资料等问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登记发证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民为本、依法登记”原则。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确权登记程序,提高发证效率,稳妥有序开展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坚持“产权明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登记必须做到产权清晰、权属无争议、房地一体登记。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登记发证过程接受群众监督,权籍调查结果要按规定在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和相应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15个工作日,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政府组织、减轻农民负担”原则。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调查测绘费用。不动产登记费用严格按照《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61号)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规定执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只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的住宅房屋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只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集体建设用地及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的,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二、规范登记发证流程

  

  坚持“简化审批,优化服务,高效便民”原则,实行“一书一证”制度,即农户只需要填报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乡镇(集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按批次办理,即由乡镇(集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村委会和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登记,实行批量受理、集中办证,成熟一批颁发一批,确保发证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登记发证程序如下:由符合条件的农户本人申请—村民小组审查出具意见、组长签字(土地和房屋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无争议,房屋是否可以安全入住,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条件等)—村民委员会审核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乡镇(集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出具是否同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批准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乡镇(集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按批次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由县自然资源局完成批量缮证—最后再由乡镇(集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发放到村组,由村组发放到农户手中,提高发证效率。

  

  三、依法公开权属调查成果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我县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格式详见附件2。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由县自然资源局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乡镇(集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集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再将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在村委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开权属调查结果。在张贴公告的同时,县自然资源局要同步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由乡镇或村组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四、统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办证申请材料,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户主户口簿复印件(前两页);

  

  (3)共用的:所有共用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统一格式见附件1)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见附件3-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已经提供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采用,不需重新提供;如因宅基地权利人登记错误或死亡等原因确需变更权利人的,需由变更后的权利人提出变更申请,村组和乡镇(集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证明(见附件3-2和附件3-3)

  

  4、桐柏县农村不动产规划建设批准意见书(见附件4-1)

  

  5、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5-1)

  

  6、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调查表(见附件6)

  

  7、房屋平面图(见附件7)

  

  8、地籍调查表及宗地图(见附件8)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统一格式见附件1)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见附件3-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已经提供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采用,不需重新提供)

  

  4、桐柏县农村集体不动产规划建设批准意见书(见附件4-2)

  

  5、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5-2)

  

  6、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调查表(见附件6)

  

  7、房屋平面图(见附件7)

  

  8、地籍调查表及宗地图(见附件8)

  

  五、明确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标准

  

  (一)依法确定宅基地最大确权登记面积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分类处理宅基地超占面积

  

  1、本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7月23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村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在《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至今未扩大占地面积的,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1982年7月23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村民小组出具证明,经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按发生时规定处理后,依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由村民小组出具证明,经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实际批准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00m2)进行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2、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1982年7月23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7月23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1999年1月1日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不予确权登记。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以上几种情况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由村、组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可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六、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一)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原则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主体原则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除依法继承赠予外,农村村(居)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不予批准。

  

  2、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以由农村户口(须在本村民小组)的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离异夫妻申请登记的,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明材料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3、进城落户农民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发证,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因扶贫、国家重点工程征地、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情况集中迁建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符合迁入地规划的前提下,经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5、本通知印发实施后,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河南省当前的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1、宅基地上无房屋或房屋无法安全居住的;

  

  2、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通过依法继承以外的转移方式取得的房屋;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4、已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国家已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宅基地;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确权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确权登记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办证资料的;

  

  3、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暂缓确权登记的情形。

  

  (四)其他问题的处理

  

  1、各乡镇(集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和房屋权属调查。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2、上世纪五十年代颁发的和各乡镇(集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放的《个人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不作为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据材料,但可以作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参考材料。

  

  3、农村所建的无主房屋,符合规划的,均可收归集体确权给属地村、组。

  

  七、分阶段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集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村组出具同意证明后,报乡镇(集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准,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集聚区)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依法补充农房权属来源材料

  

  对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宅基地和房屋,由农户申请,村民小组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是否清晰、房屋是否可以安全入住进行审查,村民小组审查合格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意见盖章后再上报乡镇(集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审核批准后,依法确权登记发证。

  

  九、依法登记“一户多宅”宅基地

  

  (一)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户已分开,未分开居住的,原则上按照共用宗地登记,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若两户之间有明确界线,可分户进行登记,分户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

  

  (二)本村集体成员,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且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本村集体成员,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人申请,村、组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十、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

  

  违法宅基地必须经过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确权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由权利人申请,依法补办规划和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确权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发证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十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为依法依规高质量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的桐柏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9),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各乡镇(集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相应成立由乡镇(集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直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县财政局负责按时足额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及时拨款承担相应责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宣传、技术培训、权籍调查和外业测量技术单位组织及登记发证工作,并对发证程序承担相应责任。各乡镇(集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宣传发动、权籍调查组织协调、宅基地审核批准、“一户一宅”和房屋产权认定,组织村组、乡镇(集聚区)自然资源所和乡镇(集聚区)村镇建设管理所对办证材料进行审查,然后批量上报县自然资源局登记发证,并对批准的宅基地和“一户一宅”承担相应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农村房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各乡镇(集聚区)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负责本村委会(社区)、本村民小组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宣传和材料审核上报,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承担相应责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对各乡镇(集聚区)和各县直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及时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行动不力的乡镇(集聚区)和部门进行跟踪问效和追责问责,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为全县农村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的产权基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桐柏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解决。原相关权属证书与本次颁发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相冲突的,自行失效。以往县政府文件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3-1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2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申请

  

  3-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证明

  

  3-4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1 桐柏县农村不动产规划建设批准意见书

  

  4-2 桐柏县农村集体不动产规划建设批准意见书

  

  5-1 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

  

  5-2 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

  

  6、 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调查表

  

  7、 房屋平面图

  

  8、 宗地图

  

  9、 桐柏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9.doc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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