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最新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20年版》)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并于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列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项下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的领域共33项。除全国版负面清单以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商务部还同日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条目由37条缩减至30条,在自贸试验区继续进行开放试点,允许外商投资中药饮片、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两个负面清单分别列出了外国投资者在全国范围(除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禁止投资的行业、限制投资的行业、以及相应的特别管理措施(包括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
具体见负面清单原文。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还需遵循《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 年版)》。国务院在该清单中明确列出在中国境内禁止、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该清单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需要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实施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和计划,统筹和监督国民经济发展。如果外商投资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则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国家安全审查
外商投资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信息报告制度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公告》等配套文件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初始、变更、注销和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