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集乡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办〔2019〕10号)和《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柏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宛办文〔2019〕8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能转变。将经济工作重心转到做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升级、营造良好营商和人居环境上来,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着重加强服务“三农”的能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等职能,突出基层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着力解决工业化和城乡化发展进程中的各种问题,加强和完善经济发展、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安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文化等方面职能,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组织结构,激发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提升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
扩大管理权限。按照重心下移、依法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负责履行上级下放的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负责县直职能部门派驻机构综合执法的指挥调度;负责辖区内由多部门协同解决综合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按权限管理县直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负责人任免和工作情况考核评价提出意见;统筹管理下沉资金和人员。
第三条 乡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全面领导全乡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乡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共同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乡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七)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乡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乡党委研究讨论决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科学、文化和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
(三)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推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做好防灾减灾、五保供养、优抚安置、低保、扶贫救济、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四)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公共安全、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信访稳定和应急管理等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管理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
(六)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全面贯彻执行。
第五条 新集乡设置下列行政机构,机构规格为股级:
(一)党政办公室(政协委员联络室、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乡党委、政府日常事务管理,负责综合协调、督查考核、文秘信息、机要保密、精神文明创建、党务政务公开、重要会务及后勤管理等工作;综合协调乡政府财政预(决)算编制和执行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监督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负责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乡人大主席团日常工作。承担政协委员联络室日常工作。负责辖区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以及应急指挥调度、应急处置的综合服务工作。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统筹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及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负责社会领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负责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负责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人事、统一战线、民族宗教、人民武装等工作;负责意识形态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离任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乡管干部考核管理、派驻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前征求意见和考核评价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生态环境办公室)。承担辖区内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市场监管、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科技发展等工作;做好服务企业工作,优化营商环境;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计划,按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统一行使生态和辖区内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四)扶贫开发和乡村振兴办公室。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研究制定乡扶贫开发规划、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统筹协调、组织动员社会各方资源积极参与扶贫工作,全面提升扶贫质量和工作水平。研究制定乡村振兴规划,落实乡村振兴各项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
(五)社会事务办公室。承担公共服务和综合管理工作,落实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残疾人事务等方面相关政策;指导村委会民主政治建设,负责社团管理、殡葬改革等工作。
(六)村乡建设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有关村乡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村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抓好村乡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项公益事业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交通公路、危房改造、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查处违反规划建设等行为,协调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七)文化旅游办公室。负责文化市场管理;负责辖区内文化文物资源管理及保护;负责公共文化设施项目建设;负责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负责乡村文化阵地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管护等工作;做好旅游规划,发展乡村文化旅游业。
第六条 新集乡设置下列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均相当于股级:
(一)新集乡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党务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工作;负责相关便民服务设施建设;办理职责范围内各类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负责落实各项便民服务措施;负责进驻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村(社区)便民服务点的管理指导;负责落实“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 改革向基层延伸工作。
(二)新集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公共安全、信访维稳、矛盾化解、普法教育等工作。
(三)新集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承担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工作;负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秸秆禁烧、厕所革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汛抗旱、安全饮水、农田水利建设等工作;负责动植物疫情防治相关工作;指导、引导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承担河长制相关任务。
(四)新集乡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统筹协调和统一指挥辖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保、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工作;行使县直部门依法下放、授权或委托政府承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监督检查权;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负责与县直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的协调协作,搞好执法衔接。
(五)新集乡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创业扶持、权益保障、帮扶解困、信访接待等工作;做好拥军优属及优抚对象的服务和待遇落实工作。
第七条 新集乡机关行政编制24名。核定党政领导职数11名,其中党委委员9名。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3名(其中1名兼任长、1名兼任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纪委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武装部长1名、宣传委员1名、政法委员1名;政府设乡长1名(兼任副书记)、副乡长3名(其中1名由党委委员兼任);乡人大设主席1名(兼任党委委员)。通过党政交叉任职或兼职等方式落实上级干部配备要求。股级职数7名。
新集乡事业编制51名。其中:
新集乡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2名。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2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新集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1名。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2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新集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1名。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2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新集乡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2名。核定队长1名,副队长2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新集乡退役军人服务站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名。核定站长1名,副站长1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新集乡人民政府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377-68321219
通讯地址:桐柏县新集乡人民政府
邮 编:474795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