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政〔202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桐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4月7日
桐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建设项目优质、廉洁、高效实施,维护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
法律法规、利用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省、市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投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项目包括:
(一)农业农村项目;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三)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四)重大科技创新基建项目;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项目;
(六)国家、省、市明确要求县级投资的其他项目。
政府性资金主要为: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
(三)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四)国债补助、转贷的资金、通过合法途径向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组织融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先决策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
(三)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
(五)实行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041号)要求,实行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和规范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立项和用地规划许可。根据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安排,相关部门及时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1、县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审批,初设审批,项目招标方案核准。
2、自然资源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编制预算。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设计编制工程预算。
(三)预算评审。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需要进行投资评审的项目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
(四)项目政府采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五)项目施工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报住建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开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
(八)项目竣工决算。
(九)资产移交。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首先由申报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绩效和稳定风险预测分析报告,交县发改委审查并按以下权限审定:
(一)项目申报材料齐备后,由县发改委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审批立项。
(二)超过县级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由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市、省、国家审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各职能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县发改委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审查,负责招标事项核准。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工程变更等进行评审,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和项目绩效评价审核。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投资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预)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安排,由项目单位提出报告,主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并根据合同金额结合工程进度安排资金,确保资金供应。
第四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安排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报告,县发改委提出审查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预算进行施工建设,建设工程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等问题外,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设计。
(二)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增加或减少)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其它附属工程。因项目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在合同范围以外增加或减少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方能达到项目要求的,应遵循“先报后批,批后再变”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召集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并说明引起变更的原因、内容、处理的方法,如需专家论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因变更而引起造价的增减,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预算书,并将《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后附表)一并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工程变更批复后,对变更增加工程量不超过合同价款10%的,施工单位可继续施工,建设单位同时将相关手续及资料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与中标企业签订补充合同。
对变更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价款10%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对变更减少的项目,按照中标企业的项目投标报价,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定后予以核减,建设单位根据核减结论签订补充合同。
(三)工程变更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完善功能、节省造价的原则。工程变更审批后要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且核心条款必须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第一时间报主管副县长同意后先行处险。建设单位在处险后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确定后,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并组建内部监督机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督管理。要积极配合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情况,对重大事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和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工程决策的监督管理。县发改委要认真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告,严格审批。
(二)对工程概(预)算的监督管理。工程预算要全面、准确,不缺项、不漏项、不高估冒算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的评审。
(三)对工程用地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的相关审批制度监督管理。
(四)对工程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相关规定,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和相关程序、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政府投资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准确、及时、清晰反映工程建设的财务状况,县财政局严格按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并有权对工程款项的支出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决算前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款的70%;县住建、县人社部门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六)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县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定期巡查。
(七)对工程决算的监督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交接责任制度,完善现场施工签证、验收等方面的制约机制。工程初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编制竣工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决算后需移交的资产必须限时移交;县财政局按照合同或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款部分且无合法变更手续的,县财政局不予拨付该部分建设费用。工程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结算价的3%。
第二十条 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分工,采取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并向县政府报告;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项目绩效评价进行审核;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工程实施、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县监察机关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中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项目监督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项目行政主管或相关协作部门及其负责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信访举报和投诉,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审核。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同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预)算;
(四)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项目主管单位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项目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预)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项目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2、工程变更审批表
3、变更工程量清单报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