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卫健委时间:2020-04-1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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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桐卫医罚(2020)031701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桐柏第三医院

地址(住址)桐柏县城关镇准源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有光  性别   民族 

本机关依法査明2018年7月6日高广利入住桐柏第三医院待产,2018年7月9日出院,在高广利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桐柏第三医院未按规定时间填写、完善、补记相关病历,引发医疗纠纷。

现依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桐柏第三医院警告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整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桐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拍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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