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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桐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时间:2020-03-10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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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政〔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畜禽养殖业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科学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

  

  二、禁养区范围

  

  (一)桐柏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区域。

  

  1、桐柏县淮河段庄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淮河1号取水井上游1000米至5号取水井100米河堤内及两侧各50米区域。

  

  2、桐柏县淮河王堂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淮河取水井上游1000米(宁西线铁路桥)至下游100米河堤内两侧各50米的区域。

  

  3、赵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水库大坝至上游1000米,水库正常水位(159米)以下及以上东至环库公路、西至环库小路-S49焦桐高速东侧的区域。

  

  4、乡镇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区域

  

  (二)高乐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区域,淮河源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区域。

  

  (三)桐柏县城市规划区及14个乡镇镇区规划区的建成区内区域。

  

  (四)淮河、月河、五里河、毛集河、三夹河等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库兴利水位线外50米内区域。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划定的区域。

  

  三、禁养区环境管理要求

  

  (一)按照《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含50000羽)、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含1000只),以及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折算后达到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三)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限期实现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内现有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要限量生产,通过发展绿色畜牧业,完善粪污处理配套设施,畜禽粪便实现全部资源化综合利用。

  

  (四)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选址适当,按照“以地定养”原则,合理布局。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并通过“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加大治污力度,完善环保配套设施,积极探索新型污染治理技术,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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