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伤残军人备案
2、设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3、申报条件
退出现役,并在部队评残的退伍兵
4、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园区)向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正式文件);
(3)县级民政部门审核上述材料,符合条件的,填写《退役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入备案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开具体检通知单,通知申请人携带本人档案材料到市级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4)指定医院对申请人致残部位进行检查,检查的伤残等级及《备案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市级民政部门。
(5)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医院出具的伤残等级,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无体检等级的,县级民政部门告知当事人,并退回其报送的档案材料。
(6)市级民政部门在《备案表》上签署市级审核意见后,上报省民政厅,有民政厅签署备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