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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柏县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制度》和《桐柏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时间:2020-01-06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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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办〔2019〕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聚集区、桐柏化工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

  

  《桐柏县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制度》和《桐柏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使用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1日

  

桐柏县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确保扶贫电站的高效、平稳、安全运行,实现收益最大化,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根据《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河南省《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 〔2016〕978号)、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协调指导全县光伏扶贫相关工作,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分工,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和部门工作落实。

  

  第二条  运维单位(河南金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职责

  

  1、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负责制定并提供维护技术标准及其它技术资料;

  

  3、根据业主单位的要求建立各种设备管理文件,并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检查;

  

  4、根据运维方案对设备进行运行维护,为运维工作配置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

  

  5、保证项目部人员及时处理运行故障;

  

  6、应建立完善的电站巡视检查制度;

  

  7、合同期限内如遇有自然灾害要加强巡视检查,查到的缺陷要及时处理,消缺记录齐全;

  

  8、负责运维过程中全体运维人员及运维设备的安全管理,并负责运维中运维人员及运维设备的安全责任;

  

  9、负责光伏组件的清洗工作;

  

  10、负责电站场地的除草工作。

  

  第三条  业主单位(桐柏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职责

  

  1、业主单位(桐柏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对运维方(河南金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运行维护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统筹规划、完善机制、落实分工,抓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

  

  2、处理与运维有关的技术和经济问题,按签订的运维合同支付运维款项;

  

  3、审查运维方的资质,检查其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实施情况;

  

  4、审核运维方提供的维护进度计划、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和检修记录;

  

  5、业主单位有权要求运维方撤换不能胜任维护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

  

  6、工作中如需与其他专业部门、单位进行协调时,由业主单位负责;

  

  7、业主单位负责按时购买电站设备财产保险,以减少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电站财产损失。运维期间,非保险公司受理理赔范围,由业主单位承担损失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8、属于供电公司运维范围内(高压隔离开关以上部分)的,业主单位需确保供电公司一般故障处理恢复时间为48小时,复杂性故障处理恢复时间为一周时间。(因高压部分、电网原因造成的发电量损失,运维方提交经供电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后,业主单位应在全年发电量目标中扣除)。

  

  第四条  产权单位(电站所在各乡镇政府、产业聚集区委员会)职责

  

  1、产权单位(电站所在各乡镇政府、产业聚集区委员会)负责对电站所在行政村宣传光伏电站防火、防盗等安全知识;

  

  2、乡镇、产业聚集区及所属行政村负责光伏扶贫电站政策宣传和安全生产宣传,避免出现人为恶意破坏光伏电站设施的情况(主要为组件、围网等)。

  

  3、运维方日常运维工作中如需与乡镇政府、产业聚集区委员会及电站所属村委会进行协调时,各乡镇政府、产业聚集区委员会需配合落实;

  

  4、乡镇、产业聚集区及所属行政村负责对电站进行外观可视的简单管护,如存在火灾隐患或电站着火、主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着火,现场目击者应及时汇报乡镇及所属行政村主管部门,乡镇、产业聚集区及所属行政村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告知运维方;

  

  5、乡镇、产业聚集区负责电站四周遮挡物的及时清理,接到运维方的书面通知(一式两份)一周内清除完毕遮挡物。

  

  第五条  供电部门职责

  

  1、属于供电公司运维范围内(高压隔离开关以上部分)的,供电公司一般故障处理恢复时间为48小时,复杂性故障处理恢复时间为一周时间,极特殊情况的(超过一周以上的)须书面汇报桐柏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因高压部分、电网原因造成的发电量损失,运维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情况属实的,供电部门应予以确认;

  

  2、各乡镇、产业聚集区、村委会如有涉及扶贫电站的电网停电(检修)计划,应提前1~2日告知运维方,确保运维方对电网停电计划知情;

  

  3、供电部门有责任为运维方提供准确的各电站发电量信息,运维方应安排固定人员与供电部门按时(原则上每月不少于3次)对接各电站发电量信息;

  

  4、供电部门有责任为运维方提供各乡镇、产业聚集区电业主管领导及涉及扶贫电站的村电工等相关人员联络方式,便于运维方与供电部门顺畅沟通;

  

  5、如出现电业局抄表发电量与现场逆变器发电量差距过大的情况,供电部门应及时安排专业人员协同运维方对发电量异常电站进行检修,确保发电量数据准确。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桐柏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使用管理制度

  

  光伏扶贫是创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式的有效途径,是一项造福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民生工程,我县在贫困村开展光伏扶贫,有效增加了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和贫困户家庭收入。为规范我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河南省《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 〔2016〕978号)、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和《关于做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工作的若干意见》(豫脱贫办〔2018〕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二条  收益结算与使用。县供电公司根据发电情况,每月结算一次各类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

  

  第三条  入账方式与时间。县供电公司依照和县扶贫开发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及时把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入打到县扶贫开发公司专用账户上,县扶贫开发公司按年度以村(社区)为单位核算(扣除相应的投资还贷付息、相应税金和运维费用),并按乡镇(产业集聚区)政府(管委会)审核上报的收益分配计划,将收益转到乡镇(产业集聚区)。乡镇(产业集聚区)核算扣除土地利用租金后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贫困户所得的收益给付贫困户,贫困村的收益转入贫困村集体账户。

  

  第四条  核算方式。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入、支出实行专项核算,在“其他收入”科目下设置“光伏发电收入”二级明细科目及“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入”。在“其他支出”科目下设置“光伏发电支出”二级明细科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支出”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光伏扶贫电站维护、管理方面支出。

  

  第五条  使用范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归村集体,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同时可以用于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以及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监督和管理。乡镇(产业集聚区)要加强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资金的管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入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将光伏电站收入挪作他用,确保资金安全,严禁增加村级负担。

  

  第七条  村委会每季度对本村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和收益分配进行公示,乡镇(产业集聚区)对本乡镇(产业集聚区)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和收益进行统计并张榜公布,严禁增加村级负担,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乡镇(产业集聚区)纪检、财政、扶贫、农业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初应对上年度光伏发电资金收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收入不入账、不及时入账、挪作他用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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