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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桐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桐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来源:中共桐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时间:2019-12-17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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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4

 

中共桐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桐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职权目录的

   

 

县农业农村局:

现将《桐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职权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要对行政职权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单位按程序报批。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请你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县政府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桐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职权目录

2.桐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职权清单

 

 

                            2019123

 

 

附件1

桐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230项)

 

一、行政许可(15项)

1.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

2.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5.国内植物调运检疫审批

6.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审批

7.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蚕种生产经营审核

8.农药经营许可证

9.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驾驶证核发

10.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

11.规划范围内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初审

1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3.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14.执业兽医师注册

1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二、行政处罚(160项)

1.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2.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5.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6.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7.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

8.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

9.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10.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11.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处罚

12.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13.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14.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15.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16.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罚

17.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处罚

18.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9.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20.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2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22.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23.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24.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违反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25.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26.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27.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28.兽药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29.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30.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31.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32.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33.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34.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35.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36.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37.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38.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39.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40.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41.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42.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43.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4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45.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46.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4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8.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处罚

49.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50.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51.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处罚

52.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53.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54.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55.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56.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57.发现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58.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59.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60.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61.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62.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63.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64.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65.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处罚

66.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67.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68.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69.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70.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71.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72.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73.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74.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处罚

75.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76.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77.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78.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79.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80.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81.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82.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83.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处罚

84.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85.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86.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87.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88.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89.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90.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国家规定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91.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处罚

92.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93.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94.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95.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96.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场所的处罚

97.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98.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99.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00.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101.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102.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103.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104.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105.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106.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107.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108.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109.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110.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11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112.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1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14.违反用机械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115.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和标志的处罚

116.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处罚

117.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118.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119.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20.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121.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22.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推广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123.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124.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25.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126.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27.对未按照植检法规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引起疫情扩散的;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128.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129.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130.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31.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132.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 (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133.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134.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135.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符合国家或是行业标准行为的处罚

136.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137.对在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之前,未到当地市、县农业局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8.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39.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它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命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140.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141.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的处罚

14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14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144.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处罚

145.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46.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147.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148.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149.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150.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51.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152.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153.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54.对未按规定取得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的行政处罚

155.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156.对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157.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158.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59.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160.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17)

1.隔离、封存、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2.依法代作处理

3.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强制处理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5.监督销毁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6.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7.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8.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9.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0.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11.扣押农业机械及其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12.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

13.强制报废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4.对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隔离试种

15.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有权扣留、封存、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16.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17.封存或者扣押假冒授权品种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四、行政征收(0)

五、行政给付(1)

1.农机购置补贴

六、行政检查(20)

1.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3.农业机械维修市场检查

4.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5.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监督检查

6.定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

7.对拖拉机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的检查

8.植物检疫检查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10.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11.农作物种子市场执法检查

12.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检查

1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14.农作物种子生产、种子经营过程中全部环节的监督检查

15.对种子生产及种子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16.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17.农药市场检查

18.对渔业船舶船员持证生产的行政检查

19.对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检查

20.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检查

七、行政确认(1)

1.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八、其他职权(16)

1.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2.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3.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4.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存在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5.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6.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7.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检测

8.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9.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备案、登记、发放

11.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1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安全管理

13.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

14.植物检疫备案

15.农产品市场准入

1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登记、发放、备案


抄送: 县编委成员,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中共桐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1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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