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101项)
一、行政许可(13项) 1.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2.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3.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4.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6.《娱乐经营许可证》换发 7.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审批 8.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9.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10.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11.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12.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13.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二、行政处罚(74项) 1.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取缔 2.对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3.对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4.对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的处罚 5.对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6.对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等的处罚 7.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8.对娱乐场所实施国家禁止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9.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10.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11.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12.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的处罚 13.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等的处罚 1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备案编号的处罚 15.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16.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17.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18.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自查制度等的处罚 19.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的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并向有关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等的处罚 20.对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等的处罚 21.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处罚 22.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等的处罚 23.对向未成年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等的处罚 24.对在国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或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对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不符合《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有关规定的处罚 25.未在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对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备案编号,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未在其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按规定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的处罚 26.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7.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等方式使用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 28.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29.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 30.对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31.对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32.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试有关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33.对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处罚 34.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处罚 35.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营利益的处罚 36.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37.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38.对拒不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处罚 39.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40.对经营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41.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或者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等的处罚 42.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43.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44.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 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45.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46.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47.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48.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49.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50.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51.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未经许可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2.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53.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54.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55.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56.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规定情形的,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57.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58.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对导游、领队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对导游、领队违反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欺骗旅游者参加需另付费项目、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等相关行为的处罚。 59.对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60.对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61.对景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62.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63.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64.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65.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66.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处罚: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或者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等的处罚。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等的处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67.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处罚。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或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68.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等《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69.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 70.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处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和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71.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未获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72.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的处罚: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等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73.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的处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的处罚 74.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处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2项)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监督检查 2.旅游市场秩序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2项) 1.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2.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认定 八、其他职权(10项) 1.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2.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单位)审核转报 3.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个人)审核转报 4.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5.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6.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审核转报 7.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审核转报 8.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转报 9.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 10.旅游纠纷处理
抄送: 县编委成员,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中共桐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