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政〔2019〕60号
城关镇、城郊乡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淮源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县城规划区居(村)民建房审批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1日
县城规划区居(村)民建房审批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桐柏县城规划区居(村)民建房审批及管理,确保居(村)民建房规范有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桐柏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区,是指县城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村)民建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民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农村村民依法取得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证载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个人住宅(包括附属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规划区内居(村)民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必须服从城乡规划建设需要,依据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要求进行建设。
第四条 严格管控居(村)民建房,严禁居民利用住宅建设变相开发商品房,鼓励城镇居民购买商品房,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商住规划区域、中心居民点聚集。
第五条 在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的居(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七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在公路两侧控制区修(改、扩、重)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建的要立即停建。擅自在县城规划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各类违法建筑的,由所在乡镇(集聚区、景区)会同县交通执法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交通执法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城管、属地乡镇(集聚区、景区)等单位依法组织拆除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违法者承担。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为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八条 根据桐柏县城乡总体规划,县房屋征收办、自然资源局每年会同城关镇、城郊乡、县产业集聚区科学划定近期(1~5年)城市旧区更新的年度实施范围,稳步推进土地房屋征收,落实县城规划区规划内容,统筹确定集中安置建设区域,并进行公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平时和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 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第九条 根据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空间管制,为保障城乡规划建设有序实施,在县城规划区划分出居(村)民建房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
1、禁止个人建设区。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个人建设的范围:
(1)政府相关部门划定的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范围;
(2)坡度大于25度的山体;
(3)宁西铁路两侧各50~150米,焦桐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城区以外国道两侧各20米,省道两侧各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4)淮河干流、龙潭河、水帘河、银盘河等淮河支流按蓝线控制执行;
(5)淮干水源、龙潭河水库水源、银盘河水库水源、水帘河水源、赵庄水库水源的保护区;
(6)桐柏山淮源风景名胜区、太白顶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部分控制区;
(7)基本农田保护区;
(8)蓄滞洪区;
(9)地质灾害高危险区;
(10)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11)已确定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或与项目建设有重要关联的区域;
(12)规划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
(13)规划公园、林地、湿地、绿地、供电走廊、消防设施需要控制的区域;
(14)政府确定为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的区域;
(15)政府确定迁并的村庄;
(16)已编制详细规划需要控制居(村)民房屋建设的区域;
(17)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2、限制个人建设区。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个人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限制个人建设区。
禁止个人建设区及限制个人建设区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局划定并由县规委会同意,进行公示后执行。县自然资源局可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经县规委会同意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建房审批及管理程序。
1、审批范围划分
县城规划区内,持有国有不动产权证的个人申请建房,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窗口,统一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规划建设许可申请。
县城规划区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村、组集体统一安排给村民的宅基地上旧房改造的申请,由其隶属乡镇(集聚区、景区)受理初审通过后,统一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审批。
2、基本要求
(1)不符合县城总体规划要求及禁止个人建设区范围的个人建房申请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未纳入三至五年拆迁或改造计划的居(村)民原有房屋以修缮加固为主。
(2)个人建房须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采光、消防、 卫生防护等相邻关系。 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造成损坏及影响。
(3)根据个人建房规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4)限制个人建设区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的非临路居(村)民建房申请,限建三层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符合城市规划临路(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街道)的居(村)民建房申请,原则上结合该区域规划和景观要求确定,层数控制在3至6层。具体规划建设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城区总规、控规及时开展城市设计,细化每条街道景观风貌设计,分区域细化规划指标,组织县规委会技术审查委员会提出具体区域规划建设意见,提请县规委会确定。
3、审批流程
(1)申请与初审。根据审批范围的划分,建房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土地使用证等申报资料到县自然资源局服务窗口或属地乡镇(集聚区、景区)登记申请建房手续。非土地使用权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经属地乡镇(集聚区、景区)和县自然资源局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建房户填写《桐柏县个人建房申请表》。同时,根据房屋周边区域情况,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提供图纸(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并加盖公章<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或者使用有关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集)等有关资料,报送属地乡镇(集聚区、景区)审查,涉及公路两侧建房的应先征求公路交通部门意见。
(2)审查与审批。属地乡镇(集聚区、景区)工作人员对建房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材料真实、准确、齐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进行现场勘查并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申请人拟申请批准内容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集聚区、景区)出具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证明。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乡镇(集聚区、景区)出具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证明后,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乡镇(集聚区、景区)负责人在《桐柏县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负责性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城市景观节点、重要控制区域内居(村)民建房申请,自然资源局应组织县规委会技术审查委员会2名以上的技术专家现场察看,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县规委会研究。
同意审批的居(村)民建房申请,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有关规定细化工作流程,以自然资源局按照集体决策程序批准,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审批程序终结,及时办理相关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并将审批内容予以公示。确定不予审批的居(村)民建房申请根据审批范围划分,由县自然资源局或乡镇(集聚区、景区)负责将建房申请材料退还建房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审批的原因。
4、缴费发证
居(村)民建房申请审批后到县行政审批大厅自然资源局服务窗口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纳后方可向自然资源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规划审批及规划核实制度,正本仅作为建设阶段的规划许可凭证。
建房户在动工建设前须提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放线并预约放线时间,制作批后公示牌悬挂于施工现场,经乡镇(集聚区、景区)、城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联合进行规划定位放线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规划核实
居(村)民建房在竣工后六个月内携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属地乡镇(集聚区、景区)提交竣工规划验收申请,经初审合格签署负责性意见加盖政府公章后报自然资源局审查,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工作人员联合进行规划核实,经审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由自然资源局核发规划核实合格意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确属危房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限制个人建设区范围内不符合县城建设用地规划要求及禁止个人建设区范围内未纳入三至五年拆迁或改造计划居(村)民原有房屋确属危房无法居住又无其他住房的,由所在乡镇(集聚区、景区)核实,组、村、乡镇(集聚区、景区)出具有关证明并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由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房管、乡镇(集聚区、景区)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原则上原址原规模,不超过2层。
第三章 原拆迁安置遗留建设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历史上因县城区建设,形成的拆迁安置遗留,由所属乡镇(集聚区、景区)按照原拆迁安置区域范围,与县自然资源局对接,完善土地使用手续,由相关乡镇(集聚区、景区)对安置区进行整体规划设计,经县规委会同意后,相关乡镇自行负责审批安置户建设,并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城管局按照规划设计方案予以严格监管。
第十三条 对于基本完成安置的个别安置区遗留户,应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县城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桐政〔2019〕43号)等有关文件,完善土地使用手续后,按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申请。
第四章 居(村)民建房监管
第十四条 乡镇(集聚区、景区)、各职能部门按照《中共桐柏县委办公室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双违整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桐办〔2019〕43号)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五条 县双违整治办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进行督查考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共桐柏县委办公室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双违整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桐办〔2019〕43号),《中共桐柏县委办公室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时段县城规划区内“双违”整治工作的通知》(桐办〔2017〕2号),中共桐柏县纪委、桐柏县监察局转发的《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桐纪发〔2014〕1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乡镇(集聚区、景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居(村)民建房申请材料真实性及规划要求审查把关不严,不符合上报、审批条件而上报、审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涵盖的情况,由职能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桐柏县居(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桐政〔2015〕82号)、《县城规划区居(村)民个人旧房改造审批工作会议纪要》(桐政纪字〔2017〕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