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政办〔2019〕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提高教师待遇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班主任津贴、教龄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1、发放标准。根据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等因素,将乡镇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为一、二、三类乡镇(产业集聚区),月补助标准分别为400~600元、300~500元、200~400元,全年按照12个月计算。各乡镇(产业集聚区)按所属类别再将辖区内学校分为镇区学校和村级学校两类,分别执行(补助标准由乡镇(产业集聚区)中心校在允许范围内拟定)。
2、实施范围。全县公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相同学段特殊教育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不含城关镇)。
3、发放时间。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班主任津贴
1、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个教学班设班主任一名,班主任津贴月补助标准为:非寄宿制学校400元,寄宿制学校600元,高中学校800元。学校可根据班级学生人数、班主任工作量等情况对本校班主任津贴的发放进行调整和统筹使用。
2、实施范围。全县公办学校,在编并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原则上每个标准教学班核定一名班主任。
3、发放时间。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地方教龄津贴
1、发放标准。每增加一年教龄增加10元的标准累计核定。
2、实施范围。全县在编在岗教师。
3、发放时间。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经费保障
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班主任津贴和地方教龄津贴所需资金,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提高教师待遇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9〕23号)执行。
三、发放办法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属于岗位补助。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组织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实际,研究确定各级各类学校补助发放标准,各乡镇(产业集聚区)中心学校对照标准进行初审、公示,经县教体局汇总复审,将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人数、补助标准、人员名单报县财政局复核后拨付资金,由各乡镇(产业集聚区)中心学校打卡发放到教师个人。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监控,实现县、乡两级全面贯通。
班主任津贴和地方教龄津贴属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部分,国家规定的教龄津贴和标准继续执行,不得冲抵;单列地方教龄津贴,单独核算。班主任津贴由各乡镇(产业集聚区)中心学校每年分春秋两次定期申报(春秋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发放数据),县教体局审核汇总后,报县人社局复核审批。地方教龄津贴每年9月由县人社局集中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复核审批结果及时拨付资金,由各乡镇(产业集聚区)中心学校打卡发放到教师个人。
四、有关政策
(一)教龄年限,以任教满一年为标准,计发10元/月。
(二)在乡镇(产业集聚区)工作的教师离岗或退休的,自离岗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三)工资在乡镇(产业集聚区),经过备案借调到县城有关单位工作的教师,自借调次月起,不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借调期满返回原工作单位的,自返回上岗当月起,继续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四)下乡支教的教师,按实际支教月数享受所支教学校相关标准的生活补助。
(五)发放对象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1.上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本年度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受到党政纪处分的补助对象在处分期内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2.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7天,病假超过10天的补助对象,不享受当月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3.退休、死亡的补助对象从次月停发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调动的补助对象从下个月起按调入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发放。
(六)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婚丧产假以及工伤休假期间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七)根据上述规定发放的班主任津贴、地方教龄津贴不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五、组织实施
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班主任津贴、教龄津贴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放补助、津贴时要严格执行政策,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班主任津贴、教龄津贴有关信息的审核上报,各乡镇(产业集聚区)中心学校和中小学校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直接责任。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本通知内容由县教体局统一负责解释。
附件:乡镇学校分类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