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政办〔2019〕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
《桐柏县乡镇敬老院管理经费核拨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5日
桐柏县乡镇敬老院管理经费核拨办法
为提高乡镇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乡镇敬老院在脱贫攻坚特殊贫困人员集中托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乡镇敬老院管理经费核拨办法:
一、乡镇敬老院每年每家基本管理经费为3万元,由县财政核拨。
二、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配备根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含建档立卡特殊贫困人员)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工作人员与全自理供养人员不低于1:10,半自理供养人员1:4,全护理供养人员1:1.5比例进行配备。每个工作人员按4万元每年核定管理经费(含工作人员工资、管理经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县财政负担3万元,乡镇(集聚区)财政负担1万元。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和集中供养工作的考评,由县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进行,每季度一次,按季度划拨管理经费。
四、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