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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柏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桐柏县政府时间:2018-11-28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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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办〔201883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桐柏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

《桐柏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929

桐柏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为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河南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1072020年)》(豫教基二〔2017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143号)和《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豫政办〔201263号)规定,参照《河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71096号),特制定桐柏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取得合法办园许可,经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多种形式接受政府扶持,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  以创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机制为出发点,以“扩大资源、布局合理、规范管理”为发展目标。

第二章   认定原则和认定程序

第三条  认定原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设置必须符合桐柏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办园资质符合《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办学性质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营利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资质合格。幼儿园办园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等证照齐全、有效。办园满两年且近一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且年检合格。

2.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各岗位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保育员、保健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必须具有相应岗位资格。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3.幼儿园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保证收取费用专款专用。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收费合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参照同区域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办园成本合理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要对外公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规范收费,无乱收费现象,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计算并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期开学前向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收费备案,且一学年内不得变动。

5.实施科学保教。幼儿园必须制定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教育内容要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无“小学化”现象。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6.面向大众。面向社会招生,无人、财、物赞助门槛设置。

第四条  认定程序。1.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51日前向当地政府和中心校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当地政府和中心校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

2.县级认定。由县政府牵头,协调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评审组,根据辖区内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

3.公示公告。经评审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于每年71日前发文公布并授牌,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扶持奖励

第五条  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设立奖补资金,支持其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积极扩充资源,每新增1个标准班,按照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奖补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情况和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内的幼儿数,当年落实生均拨款;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增标准班核定情况,次年进行奖补。

第六条  教师队伍建设。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继续教育、表彰奖励、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其园长、教师培训纳入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计划,享有同等机会。财政生均奖补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教师“五险一金”、工资福利和教师培训。

第七条  帮扶指导。组织开展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结对帮扶工作,建立学习共同体,确保每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都能获得经常性的教研指导,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八条  其它扶持政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幼儿资助政策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组织领导。由县政府牵头,协调教育、发改、财政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

第十条  建立退出机制。经申请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年内禁止退出,三年后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政府和中心校提出申请,由当地政府和中心校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同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强化动态监管。每年定期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等基础信息,以及财政奖补资金落实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对出现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保教质量下降、“小学化”倾向严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教师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及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当年已经安排奖补资金的限期收回。

第十二条  规范经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对奖补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主动公开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

对挪用、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要取消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相应责任,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补政策,并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更换法人、地址或转让的需重新按程序申报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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