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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股副股长标准清单
来源:民政局时间:2018-10-29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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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清单

民政股副股长:刘丽萍

职责内容

工作程序

完成时限

工作标准

备注

1、办理收养登记;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撤销收养登记;

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办理寻找弃婴生父母公告;

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

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领证

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公告期间60日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标准

 

2、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

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初审—残联复核-民政部门通过低保五保信息系统审定—发放资金。

收到残联复核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低保五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1、对审定合格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2、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告知县残联并告知原因;3、对审定合格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按月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标准

 

 

 

 

 

 

 

 

 

 

 


职责清单

 

民政股副股长:刘丽萍

职责权限

履职范围

备注

1、收养登记

a、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b、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c、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2、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

1、申请:(1)桐柏县残疾人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3)二代残疾证、低保证或其他享受低保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实填写《桐柏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和《桐柏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合格的材料:(1)对初审合格的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报县(区)残联审核;(2)对初审不合格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县残联复核:(1)对复核合格的材料,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转送民政部门。(2)对复核不合格的材料县残联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4、县民政部门审定:收到复核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低保五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1)对审定合格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2)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告知县残联并告知原因;(3)对审定合格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按月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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