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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柏县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时间:2018-09-28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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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办〔2018〕73号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桐柏县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桐柏县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28日

桐柏县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桐柏县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变更、保存和评级管理,推动桐柏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桐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桐柏县支行负责建设推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承担系统日常的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  系统建设坚持以“政府牵头、人行指导、多方参与、信息共享”的原则,指导辖区开展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与信用评级,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内容、信用评级办法及各项指标权重设定等由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桐柏县支行、各金融机构等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根据《桐柏县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要求,建立多渠道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合理审慎进行信用评级,为辖区农户、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履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以自愿为原则,采集时应取得户主本人的书面授权。

第七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对象是常住桐柏县辖区内、具有本地区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从事农村生产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

第八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村(居)民委员会、县金融办、扶贫局、金融机构、法院、房管中心、车管所、农机局、农业局、畜牧局、国土局、林业局、保险公司、派出所等部门共同完成,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对口相关农户信息。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提供的农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相关部门应当遵守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的标准和相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

第十条   信息采集必须由2名(含2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并在信息采集表采集人员处签名,乡镇(集聚区)金融扶贫服务站负责信息审核、把关。

第三章   信息核实

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完成后,须有农户户主本人核实,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乡镇(集聚区)金融扶贫服务站交叉复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抽查核实。

第四章   信息录入

第十三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后,操作员用户根据“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权限开展数据录入。

第十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的录入分为单户录入和批量录入。单户录入时登录系统直接录入农户信息,批量录入时先将信息集中填报至模板中,然后登录系统导入农户信息。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  操作员用户依据角色权限录入信息,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确保录入信息与采集信息完全一致。

第五章   信息更新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更新。

第十七条  农户基本信息,包括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政开支人员信息、农户房产信息、经营实体信息、创业信息、生产及运输设备信息、荣誉信息、和谐社会项等。农户基本信息新增或变更时,由本人向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申请,经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审核确认后,交由乡镇(集聚区)金融扶贫服务站进行变更,原则上每年更新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应每半年对本村所有农户信用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更新维护,建立更新台账。更新信息逐级上报至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农户其他信息的维护(包括增加、变更等),由相关部门(对口)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六章   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  农户信用级别分为AAA+、AAA、AA、A四个信用等级和一个无信用等级。lOO分以上为AAA+级信用户,96-100分为AAA级信用户,87-95分为AA级信用户,80-86分为A级信用户;8O分以下或有一票否决项的直接进入无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农户信用评级由系统自动完成,评级结果可作为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的重要参考,也可作为各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获得“信用村”荣誉称号,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扶贫项目实施安排和各类普惠、扶贫资金拨付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获得“信用乡镇”荣誉称号,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扶贫项目实施安排和各类普惠、扶贫资金拨付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章   信息查询

第二十四条  农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属村、乡镇(集聚区)金融扶贫服务机构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村、乡镇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应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详细记录查询者的姓名、身份证号、查询时间等,最后由查询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需查询农户信用信息时,应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金融机构应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农户信用信息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金融机构查询获取的农户信用信息,不得用于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职需要可查询农户信用信息。其中,数据提供单位需经内部授权后方可查询,非数据提供单位需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人民银行桐柏县支行查询,公函应包含但不仅限于所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查询原因、查询用途等,并填写《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登记表》。 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获取的农户信用信息,只能在履职范围内使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八章   用户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操作员用户。

第二十八条  管理员用户由人民银行桐柏县支行担任,具体负责地区管理、岗位管理和操作员管理;操作员用户由各相关部门担任,具体负责农户信息的录入、更新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乡镇(集聚区)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负责本级农户基本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更新;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集聚区)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在取得农户书面授权后,查询本级农户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  辖内各金融机构用户负责本机构的银行信贷信息、对外担保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在取得农户授权后,查询辖内农户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法院、房管中心、车管所、农机局、农业局、畜牧局、国土局、林业局、保险公司、派出所等),负责本部门对口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在取得农户书面授权后,查询辖内农户对口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用户(管理员用户和操作员用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私自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农户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录入虚假信用信息。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应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更新、查询、使用、安全管理、用户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操作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桐柏县支行管理员提交变更申请并向人民银行桐柏县支行备案;人民银行桐柏县支行管理员在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桐柏县支行应当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系统运行和访问的监控制度,对系统用户的操作进行监督,防范对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桐柏县支行应当定期、不定期对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首次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纸质档案,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统一收集、整理、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第三十八条  农户信用信息变更纸质档案,由各乡镇(集聚区)金融扶贫服务站统一收集整理,次年返还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5年(自变更之日起)。

第三十九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电子档案存储在阿里云服务器,实行双机热备用。

第十一章   考核

第四十条  对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的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更新、查询、安全管理及档案管理等情况实行年考核制。考核由人民银行桐柏县支行和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每年一次,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作为县政府对各相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当年度农户信用信息录入、更新及时、准确、完整,工作完成质量好的系统用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县政府提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政府以文件形式给予通报。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采集、录入、更新农户信用信息的;

(二)未取得农户书面授权查询农户信息的;

(三)将查询结果用于授权书中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

(四)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四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操作员私自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农户信用信息的,由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相关部门,是县金融办、扶贫局、人社局、金融机构、法院、房管中心、农机局、农业局、畜牧局、车管所、国土局、林业局、保险公司、派出所、村(居)委会等相关参与部门。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使用部门,是指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集聚区)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辖内金融机构以及因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需要,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桐柏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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