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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柏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桐柏县政府办时间:2018-08-14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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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办〔2018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桐柏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暨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4日


桐柏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桐柏建设,根据省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县结核病疫情与防治现状,为适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制定本规划暨实施方案。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县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379例,新涂阳患者治愈率达到90%,基本实现了《河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确定的目标。但是,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现行的县、乡、村三级结核病防治体系尚不健全,技术人员匮乏,防治力量薄弱,特别是农村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严峻,结核病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结核病防治机构防治所需的设施设备不足,诊疗和自我防护的条件较差;医保报销比例偏低,结核病患者经济负担较重;公众对结核病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普遍不强;流动人口和在校学生结核病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十三五”时期是我县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全县上下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县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各乡镇要重视和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桐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结核病防治门诊为全县结核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县(市)级结核病标准化门诊建设标准》及南阳市2018年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导意见,该中心需改善诊疗条件,方便患者就医,2018年达到甲级标准,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也要按要求,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责任单位: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

2.加强队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县级要配备至少9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乡镇要配备至少2名以上,村级要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技术人员,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责任单位: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

3.推进防治结合。按照《河南省 “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加强对南阳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市的支持力度》要求,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和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责任单位:卫计委)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后要将其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辖区内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责任单位:卫计委)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主动筛查工作。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落实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生、监管场所(看守所、拘留所)入监(所)人员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争取早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乡镇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责任单位:卫计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旅游局)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南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南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及时将适宜的诊断检测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降低患者负担,提高诊断准确率。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策略。(责任单位:卫计委,人社局)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要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责任单位:卫计委,人社局)

2.加强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管理。按照省级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加强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管理。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责任单位:卫计委。)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责任单位:卫计委)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相关的工作规范和制度,设置儿童结核病门诊和病区,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做好感染控制工作。(责任单位:卫计委)

(四)加强结核病防治质量控制

完善结核病防治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结核病防治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结核病防治各环节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质量、疫情报告、患者衔接与管理、实验室质量控制及规划落实质量。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随时迎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专家对结核病防治质量的评估。(责任单位:卫计委)

(五)强化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并将服务质量纳入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考核。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规范管理,强化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单独列支的结核病防治经费进行分级拨付,专款专用,通过考核评估结果运用,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整改,持续提升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质量。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提供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责任单位:卫计委,财政局)

(六)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结核病诊断检测技术等,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要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报销类别应包含结核病治疗相关药品、检查费等。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卫计委、扶贫局、民政局、红会办等部门共同商定贫困肺结核患者的就诊、救助、支持政策与流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对贫困结核病患者开展关怀和生活救助。(责任单位:人社局,卫计委,扶贫局,民政局等部门)

(七)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卫计委)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责任单位:卫计委,教育局)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工作。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卫计委,人社局,宣传部)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措施,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要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或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责任单位:公安局,卫计委,司法局)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卫计委,人社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目标任务,降低结核病危害。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县卫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暨实施方案,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县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时转移到结核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危、重、急症肺结核人应当积极抢救治疗,待抢救成功后将病人及时转至户籍地(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15]88号)的要求,落实居家治疗肺结核患者的规范管理;对因症就诊的患者、肺结核密切接触者、65岁以上老年人和糖尿病人等高风险人群主动开展症状筛查;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等部门要配合县卫计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结核防治定点医疗机构2018年建成甲级标准化结核病防治门诊,改善结核病防治条件。县教育局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扎实落实在校学生和教职工每年一次的结核病体检制度,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处置工作,防止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县科技局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县公安局、司法局负责会同县卫计委,对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日常教育内容。县民政局负责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县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合理安排本级结核病防治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为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及日常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为重点人群结核病筛查提供一定经费支持。县人社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医保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利用专项经费为结核病患者提供治疗期间的交通和营养补助;将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精准扶贫计划和重大疾病救助范围,避免因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提高医保报销比例,争取2018年底实现普通结核病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80%;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报销比例逐步提高,结合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增加二线抗结核病药物种类,并将二线药物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切实减轻结核病患者的就医负担,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同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和县旅游局负责做好出入境人员的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县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特别要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县扶贫局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扶贫、无一遗漏。县红会办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热线电话、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推进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五、保障机制

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决定》,保障桐柏县结核病防治机构甲级标准化门诊建设投入;将结核病纳入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

县政府将人均不少于0.5元的结核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安排耐多菌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专项经费。并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县政府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指南》“40万人口的县结核病人员防治机构应配置8名专职防治人员,每超过5万人,增加1人”的要求,加强和稳定县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门诊和乡村防疫队伍建设,维护防治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工资足额发放,落实并逐步提高和患者密切接触的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卫生防疫津贴,建立并完善对一线结核病防治人员的激励机制。提高发现肺结核患者的报病奖励和肺结核患者督导管理费用,逐年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

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作用,进一步提高基层结核病防控工作能力。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乡村医生结核病可疑者推荐转诊、结核病患者合理用药管理等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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