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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桐柏县委办公室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和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桐柏县信息科时间:2018-06-1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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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桐柏县委办公室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和河长制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有关问题整改落实,严格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要求,确保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会议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严格落实河长制,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坚决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生态富强和谐美丽新桐柏提供环境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1.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1)落实“六全”措施。施工现场采取全围挡、施工现场裸土全覆盖、施工公司全湿法作业、施工路面全硬化、运输车辆全冲洗、渣土车辆全密闭。

2)落实两个“禁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置砂浆。

3)落实“三员”管理制度。扬尘污染防治“三员”即:“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主要职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六全”和“两个禁止”的要求,基本消除施工现场烟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烟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派遣或聘任;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员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网格化管理中的网格员担任;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员由“三员”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交叉担任。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城区主次干道严格落实2小时洒水1次,每天冲洗3次以上的要求,机扫率达100%;加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道路清扫保洁力度,严禁垃圾随意倾倒,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国省公路每日至少清扫洒水1次,其中过城区国省公路每日至少清扫洒水3次,有效减少国省公路干线的起尘量。

3)乡镇(产业集聚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地集镇道路每日至少清扫洒水2次,有效减少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公路局、各乡镇(产业集聚区)

3.渣土、物料运输车辆管控工作

禁止未覆盖或覆盖不到位、未安装GPS定位系统的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规上路。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4.堆场管理工作

各类物料堆场要采取篷布覆盖等密闭措施,杜绝风起扬尘;堆场场坪及路面要进行硬化处理,定期洒水、清扫,保持路面整洁,避免造成二次扬尘;建筑、生活垃圾堆要及时清理。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产业集聚区)

5.燃煤散烧管控工作

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及使用散煤行为。

责任单位:县食药工商局

6.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

县城区内禁止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食药工商局

7.小锅炉取缔工作

禁止使用燃煤或直接燃用煤矸石、燃料油以及可燃废物等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以下小锅炉。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8.餐饮油烟治理工作

所有餐饮饭店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食药工商局

9.汽车维修废气治理及露天喷漆管控工作

汽修店喷漆房必须安装废气治理设施且正常使用,不使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光氧催化处理工艺、低温等离子处理等低效处理工艺,推广使用热力焚烧技术(PTO/TO)、催化燃烧技术(RCO/CO)、吸附+燃烧技术等高效处理工艺;禁止室外露天喷漆、喷涂经营生产行为。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各乡镇(产业集聚区)

10.商砼站规范化管理工作

建设配备有收尘设备的物料仓库;路面进行硬化处理;堆场外围设围墙、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场内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正常使用;堆场出口处要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运输车厢要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遮盖,避免沿途抛洒;县中心城区商砼站要与住建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11.“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

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到位。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产业集聚区)

12.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工作

组建环保、公安、交通、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重型运输车辆依法开展抽检抽测。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食药工商局、县质监局

13.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管控工作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杂物等,禁止露天烧烤、店外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城管局、各乡镇(产业集聚区)

(二)严格落实“河长制”

1.非法采砂管控工作

禁止盗采河砂,禁止非法采砂设备滞留河道、水库,禁止采砂堆砌物挤占河道、水库等行为,尽快平复采砂河段。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产业集聚区)

2.乱围乱建乱植管控工作

禁止侵占河道岸线及滩涂,临河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围垦永固河道滩涂等行为;禁止侵占河道行洪断面种植树木、林果阻碍行洪,禁止侵占水库库容进行种植养殖的行为。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各乡镇(产业集聚区)

3.乱倾乱倒管控工作

禁止向河道主槽、岸滩、水库、堰塘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等行为;禁止在滩、岸坡堆放阻碍行洪安全的树木、秸秆等行为;清除水库、堰塘等水体上漂浮物。

责任单位: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4.乱排乱放管控工作

禁止生活、工业、畜牧养殖污水直排河道等行为。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畜牧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

5.违法养鱼、乱捕乱捞管控工作

禁止在河道内围坝筑堤、渔业养殖等行为;禁止开挖滩涂鱼塘养殖、在河道内设置养鱼网箱等行为;禁止通过地笼、拦网、电鱼、毒鱼等设备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各乡镇(产业集聚区)

6.入河排污口断面排查整改工作

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断面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畜牧局

7.县城淮河水源保护区规范整治工作

全面开展县城淮河水源保护区规范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畜牧局、县规划局、县水利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和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扎实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和河长制落实各项工作。县环保部门要积极履行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职责,县住建部门要积极履行县扬尘污染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职责,县水利部门要积极履行河长制办公室各项职责,其他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及河长制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三管三必须”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任务台帐,对存在的问题实行销号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联防联控。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河长制落实各责任单位,既要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责,又要加强协作,部门联动,联防联控,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工作棚架等不作为现象。

(三)筹措资金,推动治理。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申请中央、省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和河道治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及河长制实施。各乡镇(产业集聚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环境污染防治各类资金,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河道治理。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和社会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四)严格奖惩,严肃追责。县政府对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工作进展情况实施考核,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县委组织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乡镇(产业集聚区)政府(管委会)或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参考依据。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县政府将约谈乡镇(产业集聚区)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问责追责;对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及河长制落实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宣传,全民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广泛持久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引导活动,及时公布环境质量、环境攻坚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及河长制落实情况,宣传先进,曝光落后。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治污染,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培育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开展环境公益服务、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投身环境污染治理与护河行动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严格落实河长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本意见实施。

 

中共桐柏县委办公室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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