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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时间:2017-12-1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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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201789

 

 

      

关于印发桐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桐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20171121


桐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县城、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及需要进行规划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临时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是县规划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财政局委托城乡规划局实施征收,所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全额缴入县级财政。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项目类别和征收标准:

(一)建设项目类别划分:

1、一类项目:指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商服、写字楼等经营性项目。

2、二类项目: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等项目。

3、三类项目:指工业、仓储等生产性项目。

4、四类项目:指各类学校及附属设施、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停车场、车站、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服务设施,敬老院、福利院和为安排残疾人等的社会福利性项目。

(二)征收标准(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1、一类建设项目40/,二类建设项目30/㎡,三类建设项目20/㎡,四类建设项目15/㎡。   

2、个人建房按总建筑面积大小:

①个人建房总建筑面积≤300㎡的按15/㎡,个人建房总建筑面积>300㎡的按40/㎡。

②临宽度在15m以上主次干道(含15m)自建商住建筑的按40/㎡。

3、新建经营性管线工程按2万元/公里的标准收取。

4、户外非公益广告设立征收标准:面积在15㎡以下收费500元,1530㎡统一收费2000元,30㎡以上最低收费5000元,每增加10㎡增收500元。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坚持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依据城乡规划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财政结算中心”缴纳城市配套费,城乡规划部门凭财政部门缴费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尚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项目建筑面积增加、用途或性质发生改变的项目(包括已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变更部分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项目未发生任何变更的,按照《桐柏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桐政〔200742)标准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

第十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含财政部和其他部门联合行文)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三)减免申报程序:

凡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属市级以上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或经县政府办公会研究确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县政府研究。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减免后的数额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一条 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第十二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河南省财政厅南阳市监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违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桐政〔200742)同时废止。县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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