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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的通知(豫卫流管函【2015】2号)
来源:卫计委时间:2015-08-17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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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直管县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为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流动人口,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要求,2015年将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目前,省卫生计生委已经完成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的技术开发工作,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已具备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的功能。从2015年8月1日起,全省将正式启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的

依托国家、省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构建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查询服务接口,搭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和查询平台,实现跨省和省内流动成年育龄女性婚育信息的实时查询和应用。

    二、 工作内容

    (一)婚育信息数据登记。依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信息化管理实际,确定电子婚育证明(婚育信息)数据项主要有:姓名、性别、当前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时间、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代码、个人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件号码、配偶户籍所在地、配偶户籍所在地代码、子女信息等。各地在进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时,应认真核查相关信息项的准确性,及时核查和变更流动人口有关信息,保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婚育信息查验。现居住地根据服务管理需要,随时登陆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婚育信息。重点查验现孕、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等人员信息。查询不到或信息不一致的,需及时向户籍地发送协查,户籍地应在收到协查信息7日内反馈;可以查询到的,省卫生计生委将每月统计查验情况,并将各地查验情况纳入通报内容。

    (三)婚育信息打印使用。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在查询一致的基础上,现居住地可以打印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打印格式见附件)。打印的婚育证明材料,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其功能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小蓝本)相同。流动人口持有的未到期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小蓝本)仍可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重视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推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是今年流动人口工作的重点。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抓好落实。在目前阶段,存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小蓝本),可根据需要照常发放,直至发放使用完毕后,将全部使用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婚育证明电子化工作。户籍地要加大信息核查和采集力度,核查清本地流动人口底数,保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信息及各项信息及时准确入库。现居住地要充分利用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的婚育证明查询功能,适时对本地的流动人口婚育信息进行查验。

    (三)强化人员培训和督导。7月份,省卫生计生委对婚育证明电子化功能进行师资培训后,各地要以省辖市(或直管县)为单位,及时对本地基层信息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保证培训效果,使基层信息管理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提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效率。各地要加强工作督促指导,从8月份开始,省卫生计生委将按月对各地使用情况进行通报。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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