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卫[2016]176号
南阳市卫生计生委 南阳市财政局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南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扶助关怀工作执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15]112号)文件已经下发至各县区。根据通知内容,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现将《南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执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卫生计生委 南阳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5日
南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扶助关怀工作执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特殊困难,有效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是指我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条 需要扶助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女方年满49周岁,或因丧偶、离婚的家庭,一方须年满49周岁;
(四)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五)现无存活子女或子女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疾。
第四条 扶助标准:以家庭为单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为我市户籍的一次性发放扶助金1万元,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的一次性发放扶助金0.5万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双方为我市户籍的一次性发放扶助金0.5万元,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的一次性发放扶助金0.25万元;失独失能夫妻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五条 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在每年的8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阳市特困家庭扶助助申报审核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资料一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关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9月底前将相关资料一同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收到《申报表》之日起30日内,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确认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确认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于10月底前将确认对象的《申报表》一份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一份县级留存。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抽查。
申请人对审核、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复核。
第六条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救助对象专项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保存资料为《申报表》、独生子女死亡证明、个人申请书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扶助对象属市直单位的,市卫生计生委统计汇总后报市财政拨付;其余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县区卫生计生委统计汇总后报县区级财政拨付。各级财政应当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前,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联合行文分别向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新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家庭数量以及所需资金金额。12月底前,各级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九条 每年12月底前,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名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救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代理发放机构应及时将发放情况反馈给财政、卫生计生部门。
第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组织对已领取扶助金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对象进行年审,并填写《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年审表》、《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退出名册》、《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对已再婚或再生育的对象,要及时通知本人见面并要求退还所领取的扶助金。对拒绝退还的,卫生计生部门不予发放二孩登记证,不予办理二孩登记,并上报社保部门,请求不予办理生育保险等待遇。对退还的资金,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本年度内上报本级财政,及时追缴国库。
第十一条 对在申请、审批、发放救助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扶助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予以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扶助资金不计入最低保障金的基数之内,不影响其家庭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民生保障公共服务、扶贫开发扶助等其它惠民政策。
第十三条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摸清失独失能老人的数量、状况,落实对失独失能家庭夫妻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南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起施行。
附件:1.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申报审核表
2.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名册
3.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年审表
4.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退出名册
5.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
6. 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
附件1:
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申报审核表
市 县(市、区)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院(居民小组)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填写部分应由本人签名并按指印,相关单位应填写具体情况和意见,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婚姻状况填写“初婚”、“再婚”、“离异”、“丧偶”。 3.子女类型填写“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4.收养时间填写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未办收养登记或补办收养登记的,填写实际共同生活的起始时间。 5.被收养人身份填写“孤儿”、“残疾儿童”、“福利院抚养儿童”、“其他”。 6.死亡时间填写子女死亡的年月,目前存活的划“——”。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工作单位承办人和子女等联系人的电话请填写在备注栏。
附件2:
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名册
填表单位(盖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年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说明:1.年审时间填写奖励扶助对象接受年审的年月日。 2.年审结果填写“符合”或“退出”。 3. 退出原因填写“合法生育子女”、“违法生育子女”、“合法收养子女”、“违法收养子女”、“迁出”、“死亡”或其他原因(应填些具体原因)。 4.对经年审应退出奖励扶助的人员同时填写《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退出名册》。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退出名册
填表单位(盖章):
说明:退出原因填写“合法生育子女”、“违法生育子女”、“合法收养子女”、“违法收养子女”、“迁出”、“死亡”或其他原因(应填些具体原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退出
情况汇总表
( 年度)
填表单位(盖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数据汇总表
( 年度)
填表单位(盖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南阳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印发
南阳市卫生计生委 南阳市财政局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南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扶助关怀工作执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15]112号)文件已经下发至各县区。根据通知内容,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现将《南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执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卫生计生委 南阳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5日
南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扶助关怀工作执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特殊困难,有效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是指我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条 需要扶助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女方年满49周岁,或因丧偶、离婚的家庭,一方须年满49周岁;
(四)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五)现无存活子女或子女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疾。
第四条 扶助标准:以家庭为单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为我市户籍的一次性发放扶助金1万元,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的一次性发放扶助金0.5万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双方为我市户籍的一次性发放扶助金0.5万元,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的一次性发放扶助金0.25万元;失独失能夫妻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五条 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在每年的8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阳市特困家庭扶助助申报审核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资料一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关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9月底前将相关资料一同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收到《申报表》之日起30日内,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确认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确认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于10月底前将确认对象的《申报表》一份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一份县级留存。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抽查。
申请人对审核、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复核。
第六条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救助对象专项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保存资料为《申报表》、独生子女死亡证明、个人申请书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扶助对象属市直单位的,市卫生计生委统计汇总后报市财政拨付;其余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县区卫生计生委统计汇总后报县区级财政拨付。各级财政应当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前,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联合行文分别向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新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家庭数量以及所需资金金额。12月底前,各级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九条 每年12月底前,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名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救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代理发放机构应及时将发放情况反馈给财政、卫生计生部门。
第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组织对已领取扶助金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对象进行年审,并填写《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年审表》、《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退出名册》、《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对已再婚或再生育的对象,要及时通知本人见面并要求退还所领取的扶助金。对拒绝退还的,卫生计生部门不予发放二孩登记证,不予办理二孩登记,并上报社保部门,请求不予办理生育保险等待遇。对退还的资金,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本年度内上报本级财政,及时追缴国库。
第十一条 对在申请、审批、发放救助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扶助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予以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扶助资金不计入最低保障金的基数之内,不影响其家庭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民生保障公共服务、扶贫开发扶助等其它惠民政策。
第十三条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摸清失独失能老人的数量、状况,落实对失独失能家庭夫妻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南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起施行。
附件:1.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申报审核表
2.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名册
3.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年审表
4.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退出名册
5.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
6. 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
附件1:
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申报审核表
|
市 县(市、区)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院(居民小组)
申 请 人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
婚姻状况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现户籍地 | 家庭现详细地址 | ||||||||||||||||||||||||||||
配偶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
婚姻状况 | 现户籍地 | 联系电话 | |||||||||||||||||||||||||||
夫妻 曾生 育及 收养 子女 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子女类型 | 收养时间 | 死亡 时间 |
伤残 时间 | ||||||||||||||||||||||
申请人 其他情 况信息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郑重承诺:本人了解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条件和有关要求,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没有违法收养子女,自愿申请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奖励扶助对象的义务,并对所提供情况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 申请人签字并按指印: 年 月 日 | |||||||||||||||||||||||||||||
工作单 位或现 居住居(村)委 会证明 |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户籍居(村)委 会核实意见 |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户籍地 街道办 处(乡、 镇)初审 意见 |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卫生计生 主管部门审核 确认意见 |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填写部分应由本人签名并按指印,相关单位应填写具体情况和意见,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婚姻状况填写“初婚”、“再婚”、“离异”、“丧偶”。 3.子女类型填写“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4.收养时间填写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未办收养登记或补办收养登记的,填写实际共同生活的起始时间。 5.被收养人身份填写“孤儿”、“残疾儿童”、“福利院抚养儿童”、“其他”。 6.死亡时间填写子女死亡的年月,目前存活的划“——”。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工作单位承办人和子女等联系人的电话请填写在备注栏。
附件2:
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名册
填表单位(盖章):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户籍地 | 家庭现详细地址 | 联系 电话 |
救助 类别 |
附件3:
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年审表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号码 | 受救助 年 度 |
年审时间 | 年审 结果 |
退出原因 | 退出年度 | 核实人 员签名 |
说明:1.年审时间填写奖励扶助对象接受年审的年月日。 2.年审结果填写“符合”或“退出”。 3. 退出原因填写“合法生育子女”、“违法生育子女”、“合法收养子女”、“违法收养子女”、“迁出”、“死亡”或其他原因(应填些具体原因)。 4.对经年审应退出奖励扶助的人员同时填写《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退出名册》。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退出名册
填表单位(盖章):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号码 | 受救助 年 度 |
退出原因 | 退出年度 | 现户籍地 |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退出
情况汇总表
( 年度)
填表单位(盖章):
单 位 | 退出人数 | 退出类型 | ||||
子女增加 | 迁 出 | 死 亡 | 审批错误 | 其他 | ||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南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数据汇总表
( 年度)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 | 子女死亡 人数 |
子女死亡 户数 |
子女伤残 人数 |
子女伤残 户数 |
失独失能 户数 |
共需资金 |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南阳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