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来源:文广新局时间:2017-08-30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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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事项;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事项编号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作书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行政相对人),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

 

四、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审批

 

五、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六、审批条件

1.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设立场所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文化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七、申报材料

 

   1)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0)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工作程序

工作流程图1

 

 

九、办理条件及要件

 

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

 

5)拟变更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5.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6.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将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7.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8.实地检查

 

申请设立、改建、扩建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变更歌舞娱乐场所地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5.设施设备:

 

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歌曲点播系统播放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是否含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与境外曲库连接

 

9.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

 

10.听证

 

(一)听证范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二)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三)听证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宛政办(201572号《关于印发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下放的职责: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实施权限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内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十二、法定实施主体

 

     桐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十三、实际实施主体

 

     桐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事业管理股)

 

十四、办理时限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和听证时间)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六、受理地点

 

     桐柏县工业路市民之家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文广新局窗口

 

十七、服务电话

 

     0377--83973097

 

十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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