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法律依据:
《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具体检验内容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三、四章的详细规定。
三、报送材料(条件):
1、提交经营业主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
2、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3、渔业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时限:
分为三种情况,详见附表。
五、办理流程及时间分配见附表
六、收费标及依据:
收费依据:南阳市物价局 南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河南省渔业船舶检验与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宛价费〔2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