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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程序
来源:毛集镇时间:2017-06-22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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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4、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5、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的;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二、申请与审批程序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建设规划提出定点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按《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由于村镇规划、搬迁等原因,需要集体使用土地划宅基地的,应按拟使用的土地数量和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权限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发给《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核定使用土地。住宅建成后,经验收,符合建设规划定点要求和用地规定的,凭用地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申报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农村居民购买、接受赠予房屋,应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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