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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补办评定伤残等级申报程序
来源:大河镇时间:2017-06-21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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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新办、补办评定伤残等级

2、设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3、申报条件

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

①因战致残(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公安干警因战致残的范围:(1)制止、侦察犯罪活动;(2)拘捕、逮捕、看管犯罪分子;(3)平息骚乱;(4)紧急处理重大治安事件的行动;(5)扑救火灾的行动(返回途中除外)的武警消防警察。

上述被犯罪分子伤害致残的公安干警,其伤残视为因战致残。

②因公致残(1)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2)因患职业病致残的;(3)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4)其他因公致残的。

4、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园区)向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正式文件);

(3)县级民政部门审核上述材料,符合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开具体检通知单,通知申请人携带本人档案材料到市级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4)指定医院对申请人致残部位进行检查,检查的伤残等级及《审批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市级民政部门。

(5)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医院出具的伤残等级,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无体检等级的,县级民政部门告知当事人,并退回其报送的档案材料。

(6)市级民政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市级审核意见后,上报省民政厅,有民政厅签署最终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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