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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大河镇时间:2017-06-20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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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要求,推进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精准到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河南省产业扶持脱贫实施方案》(豫办〔2016〕27号)、《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农〔2014〕29号)和《南阳市财政专项扶贫到户项目管理细则 (试行) 》(宛扶组〔2016〕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县级统筹、分级监管、乡负总责。

2.坚持瞄准贫困人口。项目扶持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识别登记的贫困户,确定扶持对象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坚持扶持项目到户。做到项目规划到户、帮扶力量到户、扶贫效益到户、增收效果到户。

4.坚持先建后补。对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先建后补。

第三条  扶持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确定扶持对象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项目实施范围。扶持项目包括高效种植业、规模养殖业、乡村旅游业、特色加工业、电商流通业等项目。

第五条  项目实施方式

1.贫困户自建实施方式。农户结合自身条件自主选择项目组织实施。

2.统建统管实施方式。以行政村或乡镇(园区)为单位,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依托大户或其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一组织实施。主要方式有托管帮扶模式、合作帮扶模式、社会帮扶模式、股份帮扶模式、资产收益模式、代种代养帮扶模式等。  

第六条  扶持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每户贫困户扶持资金标准为5000元左右(具体标准由乡镇、园区结合农户实施项目类别及建设规模而定),原则上到户增收项目资金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产业扶持到户项目申报流程。群众自愿申请,帮扶责任人审查论证,村“两委”评议,村“两委”干部、乡镇(园区)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长签字把关,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审批,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自愿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帮扶责任人的指导下,确定适宜自身发展的项目,经帮扶责任人把关论证,并与贫困户共同签字后,向村“两委”提出申请,填写到户项目审批表。

第九条  确定公示。根据贫困户申请,村“两委”评议确定对象并在村内和项目扶持户所在村民小组公示,提高项目的知晓率。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村支书签字、村“两委”盖章,并经驻村第一书记签字后,由村上报项目审批表。

第十条  乡镇(园区)审批。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对各村报送的项目审批表给予审核、审批,并由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行文批复、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重大项目需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户增收项目以村为单位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审批一批,实施一批,验收一批,报账一批。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经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批复后的项目即可组织实施。乡镇(园区)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项目村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帮扶责任人、驻村第一书记是项目实施的监管人,要保证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资金使用符合要求,项目成效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三条  实施方式

1.农户自建项目。原则上因户施策,农户自选项目,在村委和帮扶责任人的指导下自主实施。

2.依托村委或其他模式统一实施项目。在贫困户自愿的基础上,围绕当地资源发展“一村一品”和“多村一品”,乡镇(园区)与受委托的建设单位签订承建协议,由承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按照不同的脱贫模式,承建单位与贫困户签订受益分配合同,确保贫困户受益,贫困户按照受益分配合同享受利益分配。

第十四条  项目监管。到户项目的监管采取项目管理单位和实施单位共同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村要成立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建设质量及运行过程进行监督。乡镇(园区)成立脱贫攻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和验收小组,乡镇(园区)负责承担项目的审批、监管、验收、报账等工作;县扶贫开发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项目的成效跟审。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1.项目文档管理。乡镇(园区)扶贫办加强文档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将项目建设前后及建设过程中相关资料收集整理,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2.报账资料管理。报账资料一式四份,乡镇(园区)扶贫办、财政所、村委、项目建设单位各存一份。原件由乡镇(园区)扶贫办管理,报账后的原件须由乡镇(园区)财政所加盖“已报账”印章。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乡镇(园区)验收。到户项目建成后,项目户或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申请,由乡镇(园区)脱贫攻坚项目验收小组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验收,逐级签字负责(帮扶责任人、村支书、村主任、驻村第一书记、乡镇(园区)分管领导)。乡镇(园区)验收后由验收小组填写项目验收表和责任性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标准。项目建成并达到预期目的、项目实施程序合规、相关纸质材料和影像资料齐全。 

第十八条  县级抽查。县扶贫开发局、财政局每年对当年实施项目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30%,对查出问题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追责定责。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针对虚报冒领资金、项目实施成效较差、群众意见较大、影响比较严重等问题,逐级追责。

第二十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如确需调整变更,须报请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并备案方可实施。

 

第五章   项目报账

 

第二十一条  到户增收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结合各乡镇(园区)年度减贫任务,年初下达到户增收项目资金计划,资金随计划下达到乡镇(园区),实行乡级报账。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户或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报账申请并附相关凭证,由乡镇(园区)扶贫办对相关凭据进行审核,报乡镇(园区)主要领导审批后,乡镇(园区)财政所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由贫困户直接实施的项目,财政所凭验收手续按照报账程序通过农户提供的“一卡通”把资金直接拨付到位,严禁以现金形式将扶贫资金直接支付乡、村或个人。由村委、专业大户和其它经营主体统一实施的项目,乡镇(园区)财政所凭验收手续按照报账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村委、专业大户和其它经营主体的对公账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报账后的项目提款申请单、资金拨付凭证、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扶持贫困户资金发放花名册的复印件及时报县扶贫开发局项目股备案。

第二十四条  报账资料。报账时需参照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有关规定,到户增收项目报账时除需提供项目审批表、项目批复文件、项目验收表、公告公示图片外,还需如下资料:

1.贫困户自主实施类。资金补助发放花名册、提款申请单、项目户相关信息(项目实施效果对比图像、身份证复印件、粮补“一卡通”复印件)。

2.依托村委、专业大户和其它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类。生产设施建设类:报账提款申请单、项目建设委托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税务发票、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工程预算表、工程竣工决算表、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如需实行招投标或项目监理,还应附中标通知书、工程监理合同和监理报告;发放生产资料类:报账提款申请单、项目建设委托合同书、采购手续、发票、物资发放明细清单(清单应标明农户信息、发放物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折合金额、农户签字等)。

3.入股分红合作经营类。项目建设委托合同书,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帮带、入股分红等协议,入股出资证明或股金(股权)证等资料。

 

第六章     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到户增收项目,县扶贫开发局对财政专项到户增收项目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到户增收项目库的建立负责,财政部门对到户增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安全性负责,乡镇(园区)对到户增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验收负总责,项目实施单位对到户增收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县扶贫开发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要对到户增收项目成效及时跟审;乡镇(园区)要成立到户增收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和项目验收小组,强化职责,加强对到户增收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对组织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项目推进迟缓造成资金滞留,脱贫成效较差的乡镇(园区)给予问责,并与年终绩效考评挂钩。对截留、挪用、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上有关规定与县原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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