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服务项目:信访接待
服务接待流程:工作人员让座倒水→交谈了解详细情况→发放《来访登记表》→指导或帮助填写《来访登记表》→做好洽谈记录→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方式:(1)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工作人员宣传信访条例及相关工作规定,引导、指导来访人到相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2)不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a法规政策咨询类:工作人员解答相关法律政策,宣传信访条例,引导、指导来访人在接谈记录本上填写意见。
b需调解或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立案→给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告知来访人案件办理联系人联系方式→组织人员调查处理→给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引导、指导来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如来访人不同意处理意见,引导、指导来访人申请复查复核。
承诺时限:协调解决
信访条例摘要:(1)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员不得超过5人。
(2)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多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4)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其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6)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
服务项目:民事调解
调解范围:辖区内民间纠纷
调解原则:a、依法原则。B、平等自愿原则。C、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调解流程:当事人提出申请→调委会受请申请→初步调查事实→主持调解→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履行条调解协议
承诺时限:协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