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为加快我镇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项目建设,提高社会各界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镇党委、镇镇政府研究,特制定我镇招商引资有关政策。
第二章 本政策适用于引进的生产型工业企业。
第三章 对引资人的奖励办法
第一款 引进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并产生一定税收后,给予引资人一次性不低于2万元的奖励。
第二款 引进的企业科技含量高、创利税高的,对引资人另给予每年税收地方实得部分5%的奖励。
第三款 引进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对桐柏县、平氏镇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实行一事一议,对引资人再行奖励。
第四款 引进的企业属港澳台独资或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的,实行一事一议,对引资人再行奖励。
第四章 对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
第一款 桐柏县委、桐柏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所有优惠政策同时适用平氏镇招商引资企业。
第二款 引进的企业投产后,每年由镇政府分别对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定一个税收地方实得基数,完成基数的,镇政府将给予企业10%的税收基数奖,超出基数部分的,镇政府将给予20%的税收增收奖。
第三款 引进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对桐柏县、平氏镇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引进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低碳环保企业、出口创汇企业,或引进企业属港澳台独资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的,实行一事一议,在土地使用、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企业实施特殊优惠政策及奖励。
第五章 有关认定工作
第一款 对引资人的认定由本人写出申请,引资企业提供证明,有关领导提供证明,提交镇党委会或班子会研究认定,每企业只认定一名引资人。
第二款 对引资人和引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及奖励的,
根据引进企业性质和纳税情况,由党委会或班子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