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厅反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是指在国家和我省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各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使用以及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管护、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村民筹资投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捐赠等用于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注重实效,规划先行。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
(二)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民承受能力,项目范围要明确,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
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五)公开透明,安全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严格议事程序,突出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对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采购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一)省级负责全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规划指导、政策制定、制度建设、资金分配与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及结果运用等工作;
(二)省辖市负责对辖区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规划指导与汇总、制度完善、资金分配与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三)县级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制度规范、资金分配与管理、年度实施计划制定、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督促检査等工作;
(四)乡镇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资金管理以及项目初审、实施、验收、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奖补范围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奖补,主要包括:
(一)行政村内(含新型农村社区,下同)道路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及排水工程、村容村貌改造;
(二)行政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农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三)村民通过民主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整合各类资金投入农村公益事业和列入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等涉农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优先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七条 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跨行政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对已纳入各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且在近期将要拆并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对不符合规定范围和程序、举债等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予奖补。
第四章资金安排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财政奖补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划,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补助性资金和奖励性资金两部分进行分配。
(一)补助资金。按照我省规定的筹资筹劳标准和按筹资筹劳总额的三分之一进行奖朴的财政补助标准,考虑各地农村人口数、劳动力数以及绩效考评等因素计算分配。财政补助资金,中央、省和市县按照4:3:3的比例安排,其中:省直管县按照4 : 4: 2的比例安排。
(二)奖励资金。根据省对各市县上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计算分配。通过绩效考评,省财政厅每年选择工作成效显著、地方安排资金较多等工作基础较好的省辖市或县(市、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该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由省辖市或县(市、区)根据省财政下达资金规模和项目指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经省财政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奖补资金分配下达。
(一)补助资金。省、市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下达资金之曰起,考虑农业人口、劳动力数和绩效考评等因素,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将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结合村民筹资筹劳和社会捐赠资金等情况,按照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安排不留缺口。
(二)奖励资金。省级财政根据核准的项目情况,将奖励资金下达省辖市或直管县;省辖市财政部门接到省下达的奖励资金指标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直管县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乡镇财政,用于已核准的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每年可分别按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的1%、2%提取专项经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系统维护、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绩效考评等工作。提取专项经费最高不超过60万元。如提取专项经费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另行安排。
第五章规划与审批
第十二条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规划、建立滚动项目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一)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结合本地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5年建设规划,并按时上报。省辖市将县项目建设规划汇编后上报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省直管县直接报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
(二)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在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县级审批的程序,够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考动项目库。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农民合作组织、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乡镇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对乡镇上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审核批复。
(三)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和资金情况,制定具体到项目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要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建设工程量、社会效益等指标。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不断提高项目的盖面和受益面。
第十三条 各县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应当在省级财政下达当年预算后的60天内经市级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管县直接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巳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要通知项目所在乡镇组织村民进行筹资筹劳等,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当年一事一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预算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及所在村组名录等基本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录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市级于每年4月上旬审核汇总上报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有关情况,在省级财政核准项目和下达奖励资金指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录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 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根据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和财政奖补等资金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原则上当年项目要当年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坚持先规划、后施工的原则,实施项目的村两委或农民合作组织,应在乡镇政府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和内容、建设标准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实施期限及计划等。工艺及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由村两委组织村民或农民合作组织自主实施,也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或物资的采购按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村两委班子或农民合作组织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署和对施工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
第二十条 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施工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受益村确需变更的项目,按原申报、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变更,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并报省、市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
第七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制。由议事受益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乡镇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经其复核后,县或乡镇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材料供应商等。拨付资金时,应按照不高于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财政所对一事一议筹资、财政奖补资金和其它来源项目资金在村级账户单独核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奖补项目资金的利息应计入原科目,继续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奖补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属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的;
(三)违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程序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或工程有
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未经批准或已经批准未开工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资料不完整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九)其它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第八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村级初验,乡镇复验,县级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乡镇复验的项目进行最后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并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清算后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资金清算。同时,根据乡镇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程序将固定资产移交给受益村,资产归村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由村委会或农民合作组织对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进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八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重视本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村民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财政奖补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图片(包括:村民议事、公示、开工前、施工中、完工后)等相关原始资料收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县财政、乡镇财政、村委会各保管一份。)
第九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县乡政府、财政、农村综合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和村务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等。并督促指导村级分别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建成验收后,对村民议事结果、项目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招标议标、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每次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曰’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和公示牌,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检查。省级财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市级财政实行动态监管,县乡财政要对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奖补资金的安全高效。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各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市级应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省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及时纠正和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中违规操作,截留挪用、虚列筹资筹劳和套取财政奖补资金或不落实本级财政应负担资金等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年度终了对地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因素。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制度建设、预算安排与执行、资金管理、项目规划与实施、监管系统建设、宣传培训、工作成效、遵守法纪等方面。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省辖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对县(区),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