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二、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拟设立的公司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
(三)公司章程;
(四)拟设立的公司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公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五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六)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工作人员需2-3名持有职业资格(职业指导或人力资源指导类专业证书);
(七)符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按要求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二)社会保险股收到提交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准予申请的的,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受理时间:工作日
办公电话:0377-6811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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