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来源:文广新局时间:2017-04-28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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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二、事项编号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作书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行政相对人)和社会组织,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

四、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审批

五、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六、审批条件

 1、 有设计单位的名称、章程;
    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
    4、 有能够维持正常工作的设备和资金
    5、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业务负责人必须取得适应业务范围和上级主管部门办法的《资格证书》;
    6、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7、 在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前提下。

七、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设立机构的报告或申请书;
     (二)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和相关部门核准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四)工作场所、资金、设备的证明文件;
     (五)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勘察设计方案;
     (六)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七)文物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八、工作程序

工作流程图1

 

 

 

 

 

 

 

 

 

 

 

 

九、办理条件及要件

  1)申请函,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2)计划任务书(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4)工程可能对文物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

 (5)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

 (6)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时,应附有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7)所在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十、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条

十一、实施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保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十二、法定实施主体

      桐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十三、实际实施主体

      桐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事业管理股)

十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此项审批不收费

十六、受理地点

      桐柏县工业路市民之家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文广新局窗口

十七、服务电话

      0377---83973097

十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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