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来源:文广新局时间:2017-04-28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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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事项编号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作书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四、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审批

五、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六、审批条件

1.应当在不破坏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历史风貌前提下,进行建设工程;

2.建设工程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七、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工程或作业的用途;

  2.计划任务书(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

  3.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4.工程可能对文物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

  5.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及方案。

  6.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八、工作程序

工作流程图1

 

 

 

 

 

 

 

 

 

 

 

 

 

 

九、办理条件及要件

1.应当在不破坏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历史风貌前提下,进行建设工程;

2.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工程或作业的用途;。

3.应提供该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

4.应提供该工程可能对文物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

5.应出具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及方案;

6.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十、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十一、实施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十二、法定实施主体

      桐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十三、实际实施主体

      桐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事业管理股)

十四、办理时限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此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六、受理地点

      桐柏县工业路市民之家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文广新局窗口

十七、服务电话

      0377---83973097

十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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