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事项: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分项:设立、延续、注销、补证
二、事项编号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作书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行政相对人),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四、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审批
五、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六、审批条件
1.固定的办公地点;
2.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3.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七、申报材料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
(5)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八、工作程序
工作流程图1
九、办理条件及要件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1.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至少3名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5)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3.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4.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开。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决定文书。
十、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宛政办(2015)72号《关于印发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下放的职责: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实施权限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十二、法定实施主体
桐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十三、实际实施主体
桐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事业管理股)
十四、办理时限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六、受理地点
桐柏县工业路市民之家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文广新局窗口
十七、服务电话
0377--68973097
十八、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