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事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二、事项编号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作书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行政相对人),在我县范围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审批。
四、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审批
五、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六、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设立场所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计算机设备最低台数、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应当符合最低限要求;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报材料
1.设立(筹建阶段)
(1)同意XXXXXX有限公司设立网吧直营店的通知书;
(2)承诺书;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6)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7)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2.设立(最终审核阶段)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4)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八、工作程序
工作流程图1
九、办理条件及要件
1、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公司企业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或上级部门批准书;
(3)已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4)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注:按照《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规定,现行政策为:网吧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应先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受理申请(2013年实施试点的城市除外)。
2、变更单位名称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地址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
(2)承诺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5)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8)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10)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4、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遗失证明材料或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四)实地检查
申请设立、改建、扩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及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地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勘测,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初次勘查情况登记表》。
十、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宛政办(2015)72号《关于印发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下放的职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实施权限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十二、法定实施主体
桐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十三、实际实施主体
桐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事业管理股)
十四、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天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六、受理地点
桐柏县工业路市民之家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文广新局窗口
十七、服务电话
0377---83973097
十八、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