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9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2、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4、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5、捕捞许可证的审核
6、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7、规划范围内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初审
8、取水许可审批及水资源费
9、河道采砂审批及河道采砂管理费
二、行政处罚(39项)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防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要求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胡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6、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7、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8、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9、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0、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防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2、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13、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4、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的处罚
15、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16、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土保持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17、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18、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的处罚
19、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20、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1、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22、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23、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24、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5、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26、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2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28、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29、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或者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或者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及擅自围垦河流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未经批准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30、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31、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
32、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33、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或者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处罚或者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34、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35、擅自改变罐区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准建设施工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36、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或者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呃逆,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37、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38、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者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
39、禁采取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4项)
1、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
3、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4、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治理
5、逾期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6、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或者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8、强制执行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
9、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0、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胡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限期恢复原状
11、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12、紧急防汛期紧急措施的采用
13、抗旱期间限制措施的采用
14、紧急抗旱期物质、设备、运输工具的征用
四、行政征收(4项)
1、河道采砂审批及河道采砂管理费
2、取水许可审批及水资源费
3、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补偿费
4、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7项)
1、对违反水法的行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2、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3、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检查
5、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
6、对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考核
7、水资源论证制度监督检查
8、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9、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10、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1、防洪日常工作检查
12、主要防洪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及验收
13、汛期水工程运用检查
14、旱灾后水利工程检查评估
15、抗旱检查
16、河道采砂检查
17、水库大坝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七、行政确认(1项)
1、水资源使用权确认
八、其他职权(7项)
1、水资源费项目实施方案审核
2、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增加、核减
3、水事纠纷的调解
4、水资源调度
5、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6、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7、城市建设添堵水域、废除围提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