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清理及企业申请,部分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且未依法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我局提出GSP认证和换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依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依法注销以下3家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以下企业须立即停止药品经营活动,请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公告。
2017年02月22日
经我局清理及企业申请,部分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且未依法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我局提出GSP认证和换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依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依法注销以下3家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以下企业须立即停止药品经营活动,请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公告。
2017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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