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我局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日常工作中产生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将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予以公开。
第三条 我局政务信息,主要通过桐柏县人民政府网和桐柏县司法局网予以公开。
第四条 我局公开政务信息,会根据信息内容和工作实际,采取现场查阅、政府公报、电视、广播、报纸、宣传品等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同时进行。
第五条 我局已编制并将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方便相关单位和个人获取我局政务信息。
第六条 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督,同时执行内部监督制度。
二、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重点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2、领导班子分工,工作电话;
3、接受咨询、投诉、举报的方式方法;
4、司法行政现行规范性文件及中长期规划;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7、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我局政务信息,主要通过桐柏县人民政府网和桐柏县司法局网公开。同时将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我局有关会议;
4、印发宣传品、组织文艺演出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5、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我局已经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将及时更新。
三、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主动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且原则上应该公开的。
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非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司法行政方面情况的政府信息,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本机关将逐步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自身情况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表收件证明》;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本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将当场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将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仍要公开的,将同时把公开的内容和理由通知第三方。
(四)期限
1、本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将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将适当延长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会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安排在工作时间,本局机关办公室,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拷盘、刻录等服务。本机关将向申请人收取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 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司法行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本机关及时予以更改。本机关无权更改的,将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四、政务信息免(不)予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免(不)予公开是指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对外公开。
第二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
第三条 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涉及需调查、取证、审理案件的政务信息;虽已审议讨论确定或者调查审理结束,但未经领导审批的政府信息,免(不)予公开。
第四条 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免(不)予公开。
第五条 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目标实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导致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政府信息免(不)予公开。
第六条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其权益人同意公开,本局认为并无不妥,则可以公开。
第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其权益人不同意公开,本局认为并无不妥,将免(不)予公开。
第八条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如果其权益人不同意公开,而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将予以公开。但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其权益人。
第九条 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将报桐柏县国家保密局确定。本局政府信息的定密、变更密级、解密工作,接受南阳市司法局和桐柏县国家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本局政务信息,除免(不)予公开的以外,原则上都将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