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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
来源:食品药品工商管理局时间:2017-04-12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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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办理单位:桐柏县食品药品工商管理局(城关镇桐山街147号)
    3、办理窗口:经营场所辖区食品药品工商管理所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6、投诉电话:0377-68222635
    二、法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场所辖区食品药品工商管理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
    3、审核合格的,发给营业执照。
    4、变更、注销登记的办理程序比照设立登记的办理程序。
    四、申请材料
    1、设立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2、变更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3、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备注

1、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等,可登录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haaic.gov.cn/index.html)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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