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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来源:食品药品工商管理局时间:2017-04-12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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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办理单位:桐柏县食品药品工商管理局(城关镇桐山街147号)
    3、办理窗口:桐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食药工商局窗口(市民之家)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5、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6、窗口电话:0377-83973116

7、投诉电话:0377-68222635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食药工商局局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
    3、审核合格的,发给营业执照。
    4、变更、注销登记的办理程序比照设立登记的办理程序。
    四、申请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成员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成员签署的专业合作社章程(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成员加盖公章);
    (4)成员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7)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5)其他与登记变更事项相对应的文件、证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4)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6)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8)《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备注
    1、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等,可登录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haaic.gov.cn/index.html)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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