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业务
受理机构:桐柏县公证处 办公时间及地址:工作日;桐柏县城关镇大禹路中段
联系方式:83813906
服务内容概述: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导公民、法人正确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政策法规依据:《公证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公证程序规则》
事项申办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办理手续:
1.申办各类公证均需具备的证明材料(通用材料)
◎户口簿 ◎身份证 ◎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或境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书
2. 出生公证需提交材料
◎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出生证明书(由父母之一或了解当事人出生情况的长者填写)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 ◎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3. 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交材料
◎亲属关系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4.婚姻状况公证需提交材料
◎结婚公证:《结婚证》 ◎离婚公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 ◎未再婚公证:除提交上述离婚公证证明材料或配偶死亡证明(证明材料同死亡公证)外,还需提交未再婚证明 ◎未婚公证:未婚证明
5.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需提交材料
◎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6. 学历、学位、成绩、学时公证需提交材料
◎学历(含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学位证书 ◎在读/成绩/学时证明(均由所在学校出具)
7. 工作经历公证需提交材料
◎履历证明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行政职务任命文件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8.死亡公证需提交材料
◎死亡证明(死亡所在医院或死亡时户籍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出具)
9. 继承、赠与公证需提交材料
◎财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等) ◎亲属关系证明(赠与公证无需提供)
10.小额继承需提交材料
◎亲属关系证明 ◎银行查询单 ◎身份证 ◎死亡证明 ◎户口本
11.对借款、欠条等具有给付内容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欠条 ◎借款合同 ◎借条 ◎协议 ◎银行交易记录等
公证事务:遗嘱保管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身份证 ◎遗嘱内容所涉及的产权证明 ◎自书或代书遗嘱(需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办事处理流程: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三)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四)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五)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服务办理时限: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司法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