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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来源:发改委时间:2017-04-06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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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科室 法定时限
(天)
收费情况及依据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第三条:“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第二条:“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股、城乡经济股 20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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