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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来源:发改委时间:2017-04-06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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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科室 法定时限
(天)
收费情况及依据
序号 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 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工业资源能源股 15 不收费
(2) 节能评估报告表审查 10
(3) 节能登记表备案 5
服务电话:0377-6821921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8219212
受理地点:桐柏县淮北新区县政府二楼 、审批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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