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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来源:|0时间:2016-09-1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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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是创新执法方式、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在行政执法中灵活运用行政调解方式,更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重要体现。各单位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高度出发,按照服务型行政执法要求,积极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摒弃重管理轻服务、重裁决轻调解、重强制轻教育的观念和做法,增强行政调解意识和能力,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争议纠纷中的作用。
  
  二、准确把握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原则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争议纠纷。
  
  (二)行政调解原则
  
  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调解行政争议,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3.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效果原则。讲究调解艺术和调解方法,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5.高效便民原则。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方式方法,简化调解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不宜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行政调解程序
  
  行政调解程序可结合实际运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运用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在运用简易程序调解案件时,应当简化、优化操作流程,应尽可能减少行政机关及纠纷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对能够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事先制作格式化调解协议的方式,方便调解人员和纠纷当事人;对能够即时履行、案结事了的案件,也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但应当及时登记案件基本情况、保留工作日志和电子记录等原始资料。
  
  一般程序运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调解范围内的争议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并提示就纠纷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
  
  3.调处。行政机关主持行政调解,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4.结案。调解达成协议的,应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当事人签名、盖章,行政机关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对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公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
  
  行政机关应根据复议、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和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本系统一般程序行政调解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范围、程序、时限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探索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探索行政调解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各单位要全面梳理涉及本单位行政调解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按照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编排(示范文本见附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要依照职责,探索建立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效运用行政调解的工作机制,特别是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时,应注重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相关争议纠纷。
  
  (二)完善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衔接机制。探索行政裁决工作中设置行政调解前置程序。行政机关受理资源权属纠纷、商标专利权属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侵权纠纷等民事纠纷处理裁决申请的,除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在依法作出裁决处理前先行调解,做到“能调尽调”,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复议机关应注重以协调、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
  
  (三)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的衔接机制。各单位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中,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四、认真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中办发〔2015〕60号文件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完善本地、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法制办将根据各地、各部门行政调解职责任务和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差异化考核标准,纳入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并通过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推进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建立由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总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要注重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建设,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主体作用,配备专兼职行政调解人员。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农业、环保、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工商、质检、发改、人社、教育、住建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要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1.桐柏县人民政府行政调解依据
  
        2.桐柏县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委员会名单
    
        3.部门行政调解依据示范文本
  
  2016年8月23日

附件:http://tongbai.gov.cn/uploadfile/2016/0913/2016091311134886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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