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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柏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考评办法的通知
来源:环保局|0时间:2016-09-02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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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政办〔2016〕22号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柏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安棚化工专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桐柏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0日
 
  桐柏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考评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桐柏县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辖区政府(管委会)(3个)
 
  城关镇、城郊乡、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二)县直责任部门(12个)
 
  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食药监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委、县教育局。
 
  二、考评内容
 
  (一)县住建局
 
  1、全面推进全县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摸清建设施工工地的数量,明确建设工地扬尘控制的目标、任务、标准、制度、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内容;建立施工企业污染防治信用管理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控情况定期公布,并纳入建设项目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签订控制施工扬尘责任书,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2、加强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完成施工工地裸土覆盖、道路硬化、基坑开挖喷淋、出门冲洗等规范化管理措施,主体建筑工程作业层全部搭设密目式安全防尘网,施工现场余土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对施工期不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任务完成前不得开工。
 
  3、加强城区市政工程扬尘管理。做到全部封闭管理,固体废料要做到日产日清。运输渣土的车辆保持车体整洁,车轮不带泥。车辆必须密闭改装,防止渣土沿途抛洒、遗漏。材料、土方存放整齐有序。现场各种粉尘材料、土方均有遮盖,及时洒水降尘,做到无扬尘现象。对施工期不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任务完成前不得开工。及时修复城区黄土裸露地面。
 
  4、加强预制商品混凝土企业环境管理。对预制商品混凝土企业加强监管,不断提高环保标准。对未达到要求的预制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停产改造,示范推广更加节能环保的绿色搅拌站。
 
  5、配合县城管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
 
  (二)县城管局
 
  1、提高城区环境卫生标准。将县城清扫保洁区域细化为若干个卫生责任区,提高标准,确保全天不低于16小时保洁。推行“二个五”标准。即五净:车行道净、人行道净、侧石净、标志线净、树穴净;五无:无积存垃圾、无污泥积水、无烟头痰迹、无浮土积存、无乱贴乱画。
 
  2、延伸城区保洁范围。一是向绿化带延伸,将道路两侧绿化带(含树穴内、树上)的白色垃圾及时拣拾;二是向雨水井(管)口延伸,不准向雨水井(管)内扫倒垃圾,及时清理井(管)口垃圾及污物;三是向社区居委会延伸,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组建环卫专职队伍,负责清扫门户小道、城乡结合部及农村道路。
 
  3、加强城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制定桐柏县渣土管理办法,监督施工单位使用规范渣土运输车,并将使用情况纳入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密闭运输,实施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全部安装定位系统,确保工地使用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有合法手续、确保驶出工地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密闭严实且车身洁净。每天晚上组织执法队伍对县城区行驶的渣土车进行执法查处。在全县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中实行违规处罚机制。
 
  4、加强城区拆迁工地扬尘管理。做到全部封闭管理,工地周围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墙),人工或机械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湿式作业法,配合洒水降尘设备,定期洒水,爆破作业按规定起爆前后喷水降尘,清运建筑垃圾时,采取喷淋洒水措施。建筑材料及渣土,要及时清运或用密目网进行覆盖,定时洒水;长期不开发的,要对场地内裸露土地进行硬化、绿化,并辅助洒水喷淋防治扬尘。对施工期不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任务完成前不得开工。推行领导干部分包工地制度,城区的拆迁工地要有乡镇(园区)分管领导、城管执法队员进行承包,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尘措施。
 
  5、划定县城禁止露天烧烤范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取缔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露天烧烤及公共场所占道等乱象,坚决取缔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
 
  6、严禁在城区焚烧各种垃圾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固体废物、杂草落叶、农作物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打击随意焚烧行为。
 
  7、配合县住建部门和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市政工程扬尘管理工作。
 
  (三)县公安局
 
  1、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禁行工作。2016年7月1日起城区禁止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全县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并加大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无标车、黄标车进行处罚。
 
  2、加快黄标车淘汰。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老旧车和黄标车档案管理,严格政策界限,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车辆以及连续3个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按照程序,实施强制注销,坚决完成市定黄标车淘汰任务。
 
  3、大力推进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蓝烟”现象。
 
  4、配合县城管部门,加大对县城区行驶的渣土车进行执法查处。
 
  5、配合县财政部门,研究制定《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
 
  (四)县交通运输局
 
  1、加强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施工现场等重点部位的监控,要求运营管理单位、养护部门对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每天进行清扫,采用人工清扫与机械清扫配合开展,对护路员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路面清扫频率、标志牌、护栏板等清洗频率、清洗标准等进行规范,最大限度遏制道路扬尘污染。
 
  2、对跨铁路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堆放,避免出现抛洒现象,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对公路环境的影响。
 
  3、配合环保部门和辖区政府(管委会),对未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任务的油罐车按程序收回运营许可。
 
  4、配合县城管部门,加大对县城区行驶的渣土车进行执法查处。
 
  5、配合县公安部门,做好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
 
  (五)县公路局
 
  1、加强国道、省道保洁。制定干线公路三级清扫保洁工作机制,消除公路路域“脏、乱、差”现象,达到路面干净整洁,无抛洒物,边坡路肩无垃圾。
 
  2、公路建设实行绿色施工。建立扬尘防治责任制和预防扬尘预案,工地全部湿法作业、不熔融沥青、不焚烧塑料、不乱倒垃圾,不使用煤、碳、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公路建设施工现场的水泥和其他粉状物应封闭储存或覆盖,严禁露天堆放,最大程度减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努力创建“畅、安、舒、美”的交通环境。
 
  (六)县商务局
 
  1、加强淘汰车辆回收拆解。已淘汰的车辆必须在指定场所就地拆解,严禁转移。
 
  2、配合环保部门和辖区政府(管委会),对未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任务的加油站、储油库,依程序收回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行政许可。新建加油站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未按照要求落实的,一律停业整顿。
 
  3、配合县财政部门,研究制定《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
 
  (七)县环保局
 
  1、全面开展工业堆场专项整治。对县城规划区内生产企业工业堆场环境进行全面规范整治。整治内容包括: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周边应当配备高于设计堆高(或堆存煤炭)至少2米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并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长期堆放的要采用棚式化或密闭贮存;露天装卸作业应保证全程湿环境,严禁装卸干燥物料;在堆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运输车厢应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篷盖,严禁敞开式运输,防止沿途抛洒造成扬尘污染。
 
  2、加快推进油气回收工作。按期完成市定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验收工作,并达标运行。对未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任务的,依法进行处罚。
 
  3、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志核发工作;严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对于经环保检测合格的机动车发放环保标志。2016年全县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
 
  4、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企业的环保审批,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开展现有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八)县农业局
 
  加强秸秆焚烧监管,禁止农作物秸秆和垃圾废物等露天焚烧,建立和完善县、乡镇(园区)、村、组四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九)县食药监工商局
 
  1、全面提升油品质量。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把好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关。对被取消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责成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尽快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2、配合县环保部门,加快推进油气回收工作。
 
  (十)县财政局
 
  制定黄标车补贴办法。2016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对提前淘汰黄标车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十一)县卫计委
 
  对城区医院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改造或拆除。
 
  (十二)教育局
 
  对城区学校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改造或拆除。
 
  (十三)城关镇、城郊乡、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提高辖区环境卫生标准。将辖区清扫保洁区域细化为若干个卫生责任区,提高标准,确保全天不低于16小时保洁。推行“二个五”标准。即五净:车行道净、人行道净、侧石净、标志线净、树穴净;五无:无积存垃圾、无污泥积水、无烟头痰迹、无浮土积存、无乱贴乱画。
 
  2、延伸辖区保洁范围。一是向绿化带延伸,将道路两侧绿化带(含树穴内、树上)的白色垃圾及时拣拾;二是向雨水井(管)口延伸,不准向雨水井(管)内扫倒垃圾,及时清理井(管)口垃圾及污物;三是向社区居委会延伸,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组建环卫专职队伍,负责清扫门户小道、城乡结合部及农村道路。
 
  3、加大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力度。对城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
 
  4、加强辖区秸秆焚烧监管,禁止农作物秸秆和垃圾废物等露天焚烧,建立和完善镇、村、组三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5、配合县公路部门,加强国道、省道保洁工作。
 
  6、配合县城管部门,加大辖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
 
  三、考评标准
 
  (一)桐柏县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考评标准见附件1。
 
  (二)桐柏县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污染治理考评标准见附件2。
 
  四、考评方式
 
  (一)日常检查:由县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督导检查组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实行每日巡查,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评分,并督导整改落实。
 
  (二)重点抽查:由县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不低于两次,以随机抽查形式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评分,对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实行跟踪督查督办。
 
  (三)领导督查:每周由县领导带队对城区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场办公。
 
  (四)媒体监督:在新闻媒体设立“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专栏,对城市乱象进行公开曝光。
 
  (五)社会监督:县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设立热线电话,面向社会接受市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五、考评办法
 
  (一)评分原则
 
  1、实行百分制考评。各考评对象的总分均为100分,原则上以两个月为计分周期,年度评分为累计分值的加权平均值。
 
  2、实行总分奖惩考评。县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对考评对象当月总成绩增减3分。
 
  (二)具体评分
 
  1、辖区政府(管委会):县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结合重点抽查、领导督办、媒体监督、社会监督考评情况进行考核,结合总分奖惩确定最终得分。
 
  2、责任部门:由县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当月工作台账落实情况,结合总分奖惩确定最终得分。
 
  3、配合部门:按照“好、中、差”三个层次进行定性考评。
 
  六、考评结果运用
 
  每个月对辖区政府(管委会)、县直责任部门两个层次进行排名通报。
 
  1、对辖区政府(管委会)排名中的第一名予以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排名末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以经济处罚并按照《桐柏县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责。
 
  2、对县直责任部门排名中的前三名予以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排名末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以经济处罚并按照《桐柏县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责。
 
  具体奖惩标准见附件3。
 
  附件:1、桐柏县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考评标准
 
        2、桐柏县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污染治理考评标准
 
        3、桐柏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奖惩标准附件
 
  桐柏县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考评标准
 
  一、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考评标准
 
  1、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扬尘管理工作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连续围挡,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3、主体脚手架外侧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4、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点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装置,场区大门口及主要道路、加工区应做成混凝土地面,并满足车辆行驶要求。
 
  5、大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本企业文化,设置工地大门,且净宽不小于5米;门头应有企业形象标识和工程名称。
 
  6、工地现场出入口应采取混凝土硬化,出入口应设置固定式车辆清洗设备。
 
  7、施工现场应砌筑垃圾堆放池,墙体应坚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堆放,严密遮盖。
 
  8、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县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同时覆网防尘。
 
  9、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沙浆。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
 
  10、施工单位选用的土方或工地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为密闭式或有覆盖措施的运输车辆,泥浆运输车辆必须选用全密闭式车辆,防止遗洒飞扬。
 
  11、施工现场应配置专(兼)职保洁员,清扫前应洒水,避免扬尘污染。保洁员应每天对工地现场洒水,扬尘严重时应增加洒水次数,保持现场湿润。
 
  12、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塑料、垃圾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不得使用煤、碳、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13、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人防工程。
 
  二、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扬尘污染治理考评标准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扬尘管理工作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2、施工现场做到全部封闭管理及围挡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施工范围内拆除的旧侧石、道板、道路结构层等固体废料,要做到日产日清。不能做到日产日清的要整齐堆放。
 
  4、运输渣土的车辆驶离工地现场时,应清扫车体、车轮,保持车体整洁,车轮不带泥。
 
  5、运输过程中,应装载适量,不超载,车辆必须密闭改装,防止渣土沿途抛洒、遗漏。
 
  6、施工现场内,功能分区合理,材料堆放、机具设备存放、土方存放整齐有序。
 
  7、施工现场及各种粉尘材料、施工土方及临时堆放的渣土,均有遮盖,并遵守洒水降尘的要求,做到无扬尘现象。
 
  8、除抢险、抢修情况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县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施工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考评标准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扬尘管理工作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2、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3、道路开挖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4、道路开挖的翻渣和垃圾清运,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5、无法及时清运的渣土,要集中整齐堆放,并用遮挡物进行覆盖。施工结束后渣土必须清运完毕。
 
  6、施工物料尽量放置在棚内,室外存放要用苫布遮挡;水泥和石灰等粉状建筑材料采用罐车散装运输。粉状物料堆放点尽量远离居民区。
 
  7、施工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
 
  8、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允许凌空抛扬,宜袋装清运,以免造成扬尘污染。
 
  9、除抢险、抢修情况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县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考评标准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工程公示牌及警示标志
 
  1、公示牌内容: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施工工期、项目经理联系电话、监管单位投诉电话。
 
  2、设置位置: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两端,范围较大的,每200米设置一块。
 
  3、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标准。
 
  (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
 
  1、环境保护牌内容:项目名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设置位置: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两端。
 
  (三)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围挡
 
  1、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围挡,两端可以设置出入口,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人行道整修及管线抢修工程施工作业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设置可移动围挡。
 
  2、主干道及重要区域(见附表)应使用统一的围挡和规范的温馨提示语。围挡规格2米—1.8米,采用蓝色板材和白色立柱及上下装饰横梁,下方用20—30厘米宽黄黑线条警示带;围挡每间隔50米设置一块带温馨提示语的施工围挡。
 
  3、围挡应定时规整,擦洗,保持规范、整洁。
 
  (四)施工现场场地管理
 
  1、施工现场应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场区大门口、加工区必须做成混凝土地面,并满足车辆行驶要求。其他部位可采用不同的硬化措施,但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得产生泥土和扬尘。施工现场围挡(墙)外地面,也应采取相应的硬化或绿化措施,确保干净、整洁、卫生,无扬尘和垃圾污染。
 
  2、合理设置出入口,采取混凝土硬化。车辆需要进入围挡内运送材料或土方的,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车辆100%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
 
  3、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日产日清。
 
  4、施工场地及保通道路应安排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及洒水降尘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湿润,无明显浮尘。
 
  (五)施工现场降尘措施
 
  1、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县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同时覆网防尘。
 
  2、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沙浆。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且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3、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塑料、垃圾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不得使用煤、碳、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4、施工中产生的污泥、尘土应及时清理,洒水降尘,材料码放整齐,确保工作面整洁有序。
 
  5、渣土及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采取密闭运输,车身应保持整洁,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严禁抛扔或随意倾倒,保证运输途中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严禁进场进行装运作业。
 
  6、渣土运至指定弃土场后,短时间暴露的应覆网遮盖,长时间暴露的应植草绿化,防止产生扬尘。
 
  五、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考评标准
 
  1、征迁实施单位在拆除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扬尘管理工作标志牌,标明发包方、施工方责任人及电话等。
 
  2、拆除工地周围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拆除施工期间,围挡应均匀设立公益广告。
 
  3、人工或机械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湿式作业法,配合洒水降尘设备,按照定期洒水和伴随洒水相结合的办法施工,抑制扬尘飞散。
 
  4、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5、整理破碎件、翻渣清运建筑垃圾时,采取喷淋洒水措施。
 
  6、被拆除房屋的建筑材料及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用密目网进行覆盖。每天早晚分别洒水不得少于1次;拆除待建工地不能够开发的,对场地内裸露土地进行硬化,作为临时停车场和临时疏导点;或者进行临时绿化,临时绿化可采取用种植浮土覆盖后,撒草籽进行绿化,并辅助洒水喷淋防治扬尘。
 
  7、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及垃圾运输,明确专人冲洗或者清理车辆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采取密闭运输,车身应保持整洁,防止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严禁抛扔或随意倾倒,保证运输途中不污染城区道路和环境,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严禁进场进行装运作业。
 
  8、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塑料、垃圾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严禁使用煤、碳、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9、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县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清运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并对现场采取密目网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违章建筑拆除、国有征收、城中村、集体土地建筑物拆除工地和拆除待建空地。
 
  附件2
 
  桐柏县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污染治理考评标准
 
  1、辖区道路清扫保洁率达100%,按劳动定额配备人员。
 
  2、清扫保洁质量好,清扫时遇较多浮土可能扬尘的路段要减少清扫幅度,避免扬尘。
 
  3、严格按照规定的路段、次数实行洗扫、洒水降尘,全天保洁,洒水降尘冬季(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天气情况洒水降尘每天2次,夏季(3月16日至11月14日)每天不少于2次,根据气温和大气污染程度随时增加洒水降尘次数。
 
  4、无违章作业。如:往雨污水井、花坛内扫、倒垃圾或焚烧垃圾等行为。
 
  5、清扫车先要检查主刷子落地高度,一般降至刷苗稍压地面为合适,土箱调整到扫进土不遗漏为宜。
 
  6、作业后达到道路无积尘、泥沙、无漏洗痕迹,无积水,雨水口净、路边石净,路面和交通标志线见本色。
 
  7、洗扫车存储箱保持密闭,作业过程中无垃圾及尘土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附件3
 
  桐柏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奖惩标准
 
  1、每发现一处未达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标准的建设工程、道路维修养护、管沟开挖、道路桥梁等施工工地,对责任单位或责任辖区实施财政扣款2万元。
 
  2、每发现一处未达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标准的拆除施工工地,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2万元。
 
  3、每发现一处未达到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标准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辖区实施财政扣款0.2万元。
 
  4、每发现一处不符合工作标准的露天烧烤摊点,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0.2万元。
 
  5、每发现一辆不符合工作标准的渣土车、混凝土运输车和垃圾运输车,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0.2万元。
 
  6、每发现一个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工业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0.5万元。
 
  7、对未按期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任务的单位,未吊销其相关经营批准证书和相关许可,每发现一个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0.5万元。
 
  8、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锅炉拆改任务的责任单位或乡镇(园区),每台锅炉实施财政扣款0.5万元。
 
  9、每发现一处焚烧垃圾、树枝或农作物秸秆等现象的,根据《桐柏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实施办法》对责任辖区实施财政扣款。
 
  10、对县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督查发现、市民投诉、媒体曝光等经查证属实的问题,由县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照上述处罚细则统计汇总后,通知县财政局,定期从乡镇(园区)财政和相关责任单位财务账户直接划转,指挥部实行专户储存,用于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奖励。
 
  11、对每次考评第一名的乡镇(园区),按照3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每次考评前三名的责任单位按照第一名2万元、第二名1万元、第三名0.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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